挺士林王家真的那麼「正義」嗎?──都更計畫中利益關係與社會公共性的權衡(臧汝興)

對於從事社運的人來說,民眾、青年學生對社會各種不義表現冷漠,是令我們感到無奈與無力的次大來源;而民眾以及青年學生的熱情關懷、參與社會則是最大的鼓舞。只要有了大眾的參與,即使社會再怎麼不公不義,我們都會充滿希望。在文林苑王家、以及近年來很多抗爭中,我們看到了這樣的希望。我們知道支持王家的運動者,想要聲援被迫害的王家,並由此談論都更、財團甚至資本主義的根本問題,尤其是有關公共性的問題。可是都更內容相當複雜,尤其是建商與地主間的利益既一致又衝突,並非那麼容易理解,即便是報章雜誌,也有非常多的重大錯誤。我們對都更案進行一番較深入的理解後,深恐支持者的熱情被濫用,也深怕運動從一個錯誤的出發點出發,無法對社會產生正面的影響。
現行都更的制度面問題:公共性不足
從進步運動的角度來看,目前的都更制度確實存在很多問題,主要可以分為兩個部份來看,一是公共性不足,另一是建商與都更戶間利益分配的問題。當然,我們也可以討論容積的獎勵是否太高,以致完全破壞了原先的都市規劃,讓更多人擠進台北市的結果,人均公園綠地、公共設施大幅減少;也讓人口過度集中到台北,妨礙整體台灣的均衡發展。
從公共性方面來看,我們也許可以考慮要求政府將給予地主的容積率獎勵,分出其中一部份還給社會,例如規定新建大樓必須有一定的比例做社會住宅;也可以要求都更新建住宅必須提出一定公共空間作為社區居民的活動空間等等。想想,在非都更的鄉下地區,自己的房子如果老舊了,是要自己出錢把房子拆掉,再自己出錢才能把房子蓋起來的。為什麼在台北竟然可以免費,甚至很多情況新建出來的房子還可以更大,這當然是因為政府給的容積率獎勵,因此,讓都更戶讓出一部份利益,是符合社會正義的。
建商與都更戶的利益分配問題
從建商與都更戶的利益分配方面來看,建商的事前規劃成本、營造、管理、銷售價格,都缺乏透明的機制開放監督;在都更制度裡,各地主類似股東的角色,而建商其實類似專業經理人的角色,地主出地、建商先出錢,最後再將成本支出換成建築物坪數拿走。因此,整體的營建、管銷成本是否灌水、最終的銷售價格是否以高報低,都會影響地主的分配權益。
以上部份,相信與支援王家的社運人士的看法,大致上是一致的。但問題是,這與王家堅決要求不參加都更並沒有任何關係。王家並非因為都更的公共性不足、也並非因為建商的資訊不透明才拒絕參加。所以,主張應該強化都更的公共性或建商資訊、財務透明化,並不能做出挺王家的結論,因為再怎麼討論這兩點,都無法解決王家的問題。甚至還有另一個很難解的問題是,進步運動越強化都更的公共性,所謂的「都更受害者」就會越多。因為他們本來只需要和建商分享都更利益,公共性強化了之後,還需分一份做「公益」。
我特別要指出這一點,是因為已經有好幾位學者專家,從支持王家的脈絡中,談都更的公共性不足的問題,用進步性做包裝,來側面支援王家,從而讓讀者在認同了學者專家的發言後,轉而支持王家。
如果都更毫無公共性 應全面廢止
當然,現在也有言論主張目前的都更不是公共性不足,而是毫無公共性。這樣的主張,乍聽起來,是可以連繫到支持王家,反對強制執行。因為,既然毫無公共性,就理所當然不能對私有財產做任何侵犯。但我們知道都更有容積率獎勵,既然都更毫無公共性可言,那麼怎麼可以對一個毫無公共性可言的都更賦予容積率或任何其他獎勵呢?因此,持這類主張的人,應該主張全面廢止都更,而不是單純要求將王家劃出都更單元之外。
反對與擁護私有財產的具體前提
文林苑王家的抗爭最能打動小民支持的,其實是有關「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訴求。這一部份也是後來引起進步運動內部爭論激烈程度較高的部份。我相信支持王家的運動者並沒有直接用「私有財產(絕對)不可侵犯」這類的字眼。也相信台灣的進步運動對於私有財產可否侵犯的問題,是持著「私有財產可以侵犯,但必須與公共性做權衡,且必須給予適當的補償」的看法。這樣的看法,也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理解。一般社會大眾也都知道如果將私有財產絕對化,就不可能有現在的學校、公園等公共設施了。所以,當批評方以「不該擁護私有財產」來批評支持王家的運動者,其實指的也不是任何情況下、即便毫無公共性,私有財產都可以侵犯,而是指「強拆王家符合公共性,且有非常充足的補償,因此這樣的王家私有財產,可以強制做形態變換」,只是將前兩句話省略了。而支持王家的人面臨批評,提出的反駁,基本上也不是毫無前提的,他們的前提是:這次的王家事件,是建商財團對小民私有財產的掠奪、毫無公共性可言,因此進步運動必須支持王家擁護小民的私有財產權。
所以,雙方爭論的焦點應該在於,文林苑都更案及納入王家與否,是否具有公共性,而不是在於有關私有財產的保護與否的問題。例如《打造基進憲政主義》一文,我雖然認為該文寫得好、論得對,不過,文章中只是把雙方已有共識的部份,做了更仔細的論述(文章的主要內容談的是小民抬出憲法的居住權、私有財產權,沒什麼不對)。可惜對真正的爭論焦點(文林苑都更案為什麼沒有公共性),沒有論述。該篇文章固然寫得好,但無法讓人據此支持文林苑都更案的王家。
作為私有財產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與公共性的矛盾
另有人主張先根據左派理論把私有財產分為「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生產資料是指工廠的設施等、生活資料指人民的住屋),進而主張「生活資料」(住屋)是不可侵犯的。在這樣的提法裡,就比較明顯可以聞到將住屋私有財產絕對化的味道了。其實這樣的說法,也不需要什麼理論論爭,把它放在實際上生活中,就可以發現其荒謬性了。因為,如果按照此種說法,以後,馬路要拓寬,他們這類左派就要看看沿路上的私有財產形態是什麼,如果是工廠就拆、如果是住家就保留。
作為左派,或「自稱為左派」,這樣武斷地把生產資料、生活資料二分,甚至把馬克思的「個人所有」拉進來,是很危險的事情。因為,我們不能把個人的所有、喜好、傾向、感情等等,當成天然的、固定的既成事實,而是要去理解背後有一定的社會內容,特別是,階級的內容。食物,當然是「生活資料」吧,某某人就是愛吃鮑魚、魚翅,我們要支持他擁有購買鮑魚這項生活資料的權利嗎?(附帶一提,他在乎的不是鮑魚「很貴」這種交換價值,而是鮑魚「好吃」這種使用價值。)某某人一家六代,每週去喜來登吃大餐,他們就是喜歡喜來登浪漫的氣氛,我們要支持他們這種神聖不可侵犯的感情嗎?羅虎是個貧農,也參加了要推翻地主剝削的反抗軍,他的感情,就想要娶一個可以種地吃苦、侍奉羅媽媽的妻子,李自成要從明宮裡送一個嬌貴的、知書達禮的一級侍女給他,他也不想要──一個人的感情內容、生活資料的內容,和他的社會關係、階級成份,是可以分開的嗎?我們並不是要說王家多有錢,而是把例子舉得誇張,有助於我們釐清這個部份的理論。
一個人的生活資料,和他的生產資料或是和他的不擁有生產資料,是密切相關的(所以馬克思在講個人所有的時候,前面一句話還是要以生產資料公有為前提)──空想的設想,也許在沒有人可以用累積起來的死勞動剝削他人的活勞動的社會,會發生你喜歡住5坪小雅房、社會支持你的5坪小雅房喜好,以及子對這5坪小雅房(在一棟公寓裡的一層的一間)的個人所有,他喜歡住35坪總共四層樓的透天厝,社會支持他住透天厝的感情與所有權,另外還有一個人喜歡住70坪外帶630坪農地(或是「有植物的地」)的農舍,社會也支持他這種感情以及個人所有權、並且支持他為了競選生產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而把這個個人所有權捐出來──這種空想,可以說是左派嗎?
今天這個社會,擁有大房子、透天厝的,大致有這幾種情況:
他家世代是有生產資料的人,所以他有才調住大房子;附帶雙B轎車、勞斯萊斯等具有使用價值的生活資料個人所有權;裡面還有傳了六代的傳家寶元代景德鎮青花瓷,家人對它既有感情,也有使用價值(拿來插花?)。
他住在鄉下,幾十年來家家戶戶都是住透天,那也許是每坪建材會比地價貴上五倍十倍的地方(但是很多人不用花錢買地,爺爺爸爸分下來就有)。
同二,但是地點在都市,或是幾十年來變成了都市,所以當年的價錢,也許和農村一棟透天厝差不多,但是今天這房子所在的地價已經高出建材五到十倍。
同三,但是這間房子不是緊鄰捷運高架,而是緊鄰捷運站出口,還有廣場和公園,那麼這房子的地價,就有機會高出建材二十到三十倍。
上班族,薪水高一些,或雙薪,或拚命加班,買到了市區或接近市區的透天厝。
區段徵收的地主,一甲農地變成1000坪建地,蓋十間,兩間自住,五間出售,三間出租。
左派理論上可以再把生活資料區分,說以上第一種生活資料我們不支持、第三種就支持嗎?
居住權與都更公共性的衡量
老實說,談居住權應該比談私有財產權更好。因為私有財產的保障指的是保障人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居住權的保障卻是更積極的,有住屋的人要保障住屋,沒住屋的人要政府想辦法讓人民有住屋(但這裡的住屋,並不一定是擁有產權才算,社會住宅也算)。
從居住權的角度來看,它雖然是一種抽象的權益,但必然要具體落實到一個居住的空間上,但這裡所謂的居住的空間,絕非指一定是要某特定的空間或形態。若回到王家的例子來看,強制王家搬到公寓大樓裡住,固然也算是一種侵犯(若單以財產價值而言也並沒有侵犯),但也不能算是一種對居住權的完全剝奪那麼嚴重;總之,這樣的侵犯還是必須要與都更的公共性做權衡。
從王家的問題切入,要談都更的公共性,恐怕是個錯誤的方式。尤其令人擔心的是,王家最能說服社會大眾的理由之一,就是既然可以排除王家參與都更,為什麼一定要強制王家參與。所以,以目前的社會氣氛來說,未來若修法,應該會朝向:不管是什麼樣的理由,不想都更的人可擁有更大地拒絕的自由。可是,進步運動對都更的立場,應該是加強公共性,而一旦公共性強了,在與「可否強制執行」的權衡問題上,強制執行的正當性就會相對變強。可是,現在的運動頗有排除與公共性的權衡問題,強調只要住戶不願意又在技術上(例如集合式住宅在技術上就有困難)、法令上(不影響都更單元的最低面積)可行,就應該排除。如果這樣的修法方向確立,未來即使加強都更的公共性,也會變得毫無意義,在現實上也將面臨更大的阻礙,變得根本不可行。
本文到此為止,對幾種說法,提出了批評,但沒有直指本案納入王家就是具有公共性。我只是強調,強制執行(侵犯私有財產)需要與公共性做權衡的原則。
100%地主同意與公共性的權衡
先撇開文林苑案不談,如果讀者同意前述的權衡及適當補償原則的話,我們就可以否定某些主張「都更必須100%地主同意」的主張了。因為,100%同意的意思代表著,只要地主反對,就要遵照地主的意思,也就是說,不可以再與公共性進行權衡了。我想不論進步運動圈還是一般民眾都不會同意,把私有財產絕對化到這種程度。而且在實務面上,即使所有的地主都很想都更,地主也不會輕易交出同意書,因為每個人都想撐到最後,讓自己的一票成為關鍵性的否決權,然後據此談判暗盤。甚至如果搶不到最後一戶,搶到倒數幾戶也好,倒數名次越後面,暗盤就可能越高。如此一來,整個社區都會互相猜忌,玩起諜對諜的情報戰。當然,到時候住戶還要考慮一下,自己的土地是不是在關鍵性的位置,剛好可以卡住整個都更案就更好了。而且,還要隨時蒐集情資,不要弄假成真,真的被排除掉了,財產價值可要暴跌了。
如果讀者可以同意上述的論點,那麼「王家從一開始就不同意,為什麼建商可以硬是將王家納入單元內」的質疑,也就無法成立了。因為如果主張「地主不同意,就不能劃入都更」,代表都更單元的劃定,必須要100%同意。現行都更計劃所規定的同意比率,共有兩關,第一關是10%,第二關是66.67%。我們前一段談的是,第二關不可以要求100%,如果我們同意第二關不需要100%,我們怎麼可以要求第一關需要100%呢?例如,公投法裡第一階段發起階段,需0.5%、第二關的公開連署階段需要5%、再來就需要過50%了。也許有人質疑公投法,可是將來再怎麼修改,這三關的同意比率關係,總不會是先大後小。
都市更新中地主與建商的關係
這次這麼多人出來反對強制執行,建商的角色問題是一個關鍵。如果將都更單純理解為「建商謀利、小民受害、政府幫兇」,似乎就不再需要討論文林苑更都案的公共性了,也就可以直接導出支持王家反對建商財團強搶民宅的結論。甚至有人就簡單說,都更就是政府提供建商容積率獎勵,於是建商強逼小民拆房子重建,以便把容積率獎勵取走。但實情並非那麼單純。正確地說,政府提供的容積率獎勵,是給地主的,跟建商並沒有關係。但是要獲得都更的容積率獎勵,必須達到一定規模以上(文林苑案的情況需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基地面積,也就是要蓋相當規模以上的大樓才可獲得。因此,若沒有建商介入,小民就無法實現都更利益;此時,建商正好靠過來,幫小民實現利益,而自己來從中獲利。這種模式由於目前台灣完成的案子並不多,大家還算熟悉一點的是過去常見的合建模式。
合建模式的未來分配方式,比較像是雙方任意喊價,雙方滿意就好。但都更不是這樣,都更中原則上地主是真正的老闆(股東)、建商是執行者,但建商會先出錢建,最後看看花了多少錢,以建築物折價取回,因此,理論上所有的經費都是由地主自己出。但是,建商仍然會有巨額利潤,因為建商可以在各種的經費中灌水,以及建商可以在將建築物作價取回的過程中,低估建築物的每坪單價,以便讓自己可以取得更多的建築坪數,而這兩者其實不容易監督,而且建商也可以賄賂買通地主代表,迴避監督。這也就是為什麼都更受害者聯盟的彭龍三理事長說:「權利變換就好像你本來手中有2塊錢,建商跟你說改建後可以變成3塊錢;但實際上改建後可以變5塊錢,而建商只給你3塊,剩下的都由建商賺去。」(相關報導)從這裡也可以看出所謂都更「受害者」和我們一般想像的「受害者」概念是不太一樣的。
都更計畫中的幾種受害者
那麼,都更除了像王家這樣在價錢上沒受傷害,但在「感情上」受害的受害者之外,是否有「真正」受害者呢?當然有!最大的受害者是沒有產權的店舖承租戶,他們有裝潢、有好不容易經營下來的營業權利、有換了位置後不知道還能不能生存下來的生存權危機。當然一些擁有店舖的地主,也可能有類似的問題,不過因為店舖的資產價值高,可以獲得補償,問題不像承租戶那麼嚴重。前幾年在韓國發生的漢城龍山地區都更抗爭,有六位抗爭者與一位警察,在抗爭的汽油彈中活活燒死。尤其在韓國每一個店舖都帶著高額的「權利金」,沒有產權的承租戶的損失還包括了權利金,當然會逼使承租戶誓死抗爭。
另一種可能的受害者是土地持分較少的住戶,將來可換回坪數不大,但建商為了銷售利益考量,蓋的都是大坪數的豪宅,結果,住戶連貸款購買都負擔不起,最後,只好以現金補償的方式,離開原居住社區。有關於這一點,施正鋒教授也在他的文章《文林苑所涉及的社會正義》中提到:「(美國)民選市長往往以更新為由來剷除老街社區,而小老百姓無力購買改建的住宅,實質上被趕出具有增值潛力的地段。」不過,這種情況通常會發生在土地持分太小、容積率已滿載甚至超載、原本土地價格不高,建商卻選擇蓋坪數大、建築單價高,並嚴重在成本上灌水等情況,而這些都完全不適用於可以分得五戶的王家。施教授何必拿這種情況,來加強王家的受害形象呢?其實,在文林苑案都更單元中,北側缺了一角(被排除在都更之外),即782 、783 地號,據說是一棟50年的老舊公寓,很需要重建。但因為本身容積率已蓋太滿,且每人的土地持分很低,所以按一般分配公式,他們很可能會連半棟都換不到,假使要硬買又需背負上千萬的房貸,因此乾脆要求劃出都更單元之外。像這種情況,應該讓那些在都更中獲利的都更戶,分別讓出一點利益,然後把該棟拉進來,協助他們解決居住問題,這才是居住正義。而不是像徐世榮教授講的:「為什麼北側可以排除,王家就不能排除。」
前面說明了地主與建商之間的利益分配方式,主要是想回應某些以為都更就是單純的「建商掠奪小民」,並由此出發看待都更、看待王家。2011年立委選舉時,有團體主張「都更利益歸公」的政見,此主張很容易讓人理解為目前都更的利益就是政府送給財團,所以應該歸公。也許我理解有誤,該政見主張的是「都更中都更戶與建商的利益」統統歸公。但假使如此,還會有屋主或建商自願都更嗎?乾脆主張廢止都更不就好了嗎?
說明都更的利益分配方式還有一個目的,就是為了說明如果王家向建商開價兩億元屬實,或者王家想以拒絕都更作為與建商談價錢的籌碼,那問題就並非只是王家與建商的利益角逐那麼簡單,還可能變成是王家向文林苑所有都更戶敲詐。因為,如果建商真的付了錢,這筆錢將會成為整個建案的成本,由住戶共同分擔。換一個角度來看,在都更案中,地主的最終分配方式,是計算出每個地主在更新前所持有的土地的價值,佔更新前土地總價值的比例,按比例分配,而不是各別地主與建商愛怎麼談就怎麼談。所以,如果王家是要以退逼價,那麼王家就是要破壞地主之間的公平分配模式,想自己多拿,當然也會造成別人少拿的結果。
透過這一段,我想說明兩個問題:
一、某些人誤以為即便王家是想以退逼價,也屬於與建商的談判技巧,是人之常情,沒什麼不對;但事實並非如此,如果王家真的想以退逼價,這已經屬於對住戶的敲詐。
二、對支持王家的運動者來說,如何很有把握地判斷王家是不是要以退逼價,變成了關鍵性的問題。如果王家是以退逼價,其它一切的論述都不需要談了,因為再談也不過是用進步論述幫王家向其他地主逼價以獲得不當利益。當然,即便王家是想以退逼價,也可能是運動者被王家所蒙蔽,但運動者仍然會遭到相當的道德性打擊,因為,畢竟在運動的過程,運動者為王家的「純粹護家」主張,向社會大眾做了背書。
劃地之後、政府審議前的關鍵公聽會與30天的公開展覽
接下來該談一談有關「財團圈地」的說法,也就是所謂都市更新單元的劃定是由誰、如何決定那些地被劃入、那些地被排除。
文林苑案的情況,是根據都更法第11條,自行劃定單元。這裡所謂的「自行」,指的是有產權的住民的十分之一(還有樓地板、土地面積等規定,在此就略去不談了),就可以劃定;但實際情況中,幾乎一定是由建商財團出面劃的。而且,我們可以看出「圈地」的條件非常寬鬆,看起來建商甚至只要掌握十戶的同意,就可以任意將附近其餘的90戶圈進來,根本不需理會另外90戶人家同意或不同意。
總之這一階段確實是亂畫、亂圈的階段,在這一階段(所謂擬定事業計劃書階段,包括劃地),雖然有法律要求建商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都更戶,舉行公聽會(施行細則第6條),但是這階段的公聽會並沒有太大意義,只是應法律要求。建商在擬定事業概要、計劃書、權利變更時,聽聽民眾的意見,毫無約束力、也沒有最低出席人數規定(當然就不會有決議),大概只是類似說明會吧。文林苑案中,此階段共開了三次公聽會,王家強調沒有收到公聽會通知,就是指這個階段的前兩次公聽會。說實在,這個階段即便王家參與了公聽會,並提出反對意見,建商也可以不用理會。有人說:王家從頭到尾都表示不願都更,要求不要劃入,為什麼建商還能硬是將王家劃入?也有人說,「劃地」在劃前不需取得同意、劃後不得反對。這句話乍聽有道理,但卻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環節。
劃地的程序是:有了十分之一居民同意,就可以劃地了。這階段雖然會依法開公聽會(共三次),但反對也沒用;地劃完了之後,在送交市政府審議之前,會把劃的結果,公開展覽30天,並舉行公聽會。這個期間對像王家這樣的反對者來說,才是最重要的。此階段的公聽會是由市政府出面辦的,因為它的性質上是講給市府機關、審議委員會聽,反映到市府最終的審議上。真正最重要的,是30天的公開展覽期間,可以以書面提出異議,王家若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就可能會在市府審議時,被排除在都更範圍之外。
當然,我們也可以懷疑這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機制,尤其當送審者是財團建商時。事實上,也有某位擔任過審議委員的學者,指出審議過程只是一種形式罷了。可是,如果我們以加班領不到加班費為例說明:加班不給加班費,比比皆是,當然是因為政府沒有積極抓出違法公司,甚至可以說包庇公司,讓我們質疑政府的角色。可是這並不代表我們去檢舉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政府一樣不會處理。同樣地,建商送審的事業計劃書(包括都更單元的劃定),如果沒有地主提出異議,極可能會順利過關,但若有地主提出異議,情況就會不一樣。當然,我們也沒有理由主張只要地主一提異議,審議委員會就必須要接受地主的主張,如果是這樣,政府審議機制就完全不存在了,那麼,不考慮社會公共性的建商與個別地主,豈不就決定了一切?
目前這種都更單元的劃定程序,如果政府沒辦法根據公共性做好審議,極可能就是由建商主導一切,顯然這一部份需要改革。只是,關於都更單元的劃定問題,不管是由誰劃定,再怎麼具有公共性(事實上,「公共性」本身總有模糊地帶,尤其哪些土地劃進來或不劃進來,會有或者沒有公共性,很難區分),還是會引起地主的爭議,畢竟,地主考量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公共性。
很多人會認為,把王家劃出都更單元之外,也不會影響都更,為什麼就不能把王家劃出去呢?這裡所謂的「不影響」,指的當然是三個方面:
一、王家是透天厝,不是公寓大樓的其中一戶,所以沒有技術性的問題。
二、文林苑目前的範圍有五百多坪,即便扣除王家的49坪,面積仍超過都更規定最小面積302.5坪。
三、不影響都更的公共性。
所謂「街廓的完整性」
比較難界定的是第三點。關於這一點台北市政府於事後表示,劃入王家的原因之一是因為「街廓的完整性」。可是,徐世榮教授針對此點提出了兩點反駁。大意是:「一、(都更法)第6條中,有那一款是要求以整個街廓為更新單元?二、就算是以街廓為更新單元,南側郭元益餅舖博物館及北側住戶,要求劃出,為什麼就可以?」(參見徐世榮《何謂整個街廓?》)都更法第6條規定的其實是: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等六款情況,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在第6條的各款裡,確實沒有街廓完整性這一款。第6條講的是都更「地區」的優先劃定原則,而非都更「單元」的優先原則。所以,這一條裡當然不會有對於更新單元的規定,自然就沒有違法的問題。不過,我們還是可以接受徐世榮教授有關「街廓的完整性」是否能算得上是公共性的問題意識。
我還是要提醒一下,王家在可以正式表示異議的30天公開展覽期間,並沒有提出異議(這一點可能還是有很多人不能贊同,容後討論)。現在我們單就「街廓的完整性」是否具有公共性這一點來談。
首先,「街廓的完整性」在北市府自訂的「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審查原則」中是有的。指出這一點,只是為了表示,至少它不是專門為了對付文林苑王家而編出來的基準;其次,「街廓的完整性」假使作為一種絕對的價值,現實上也不可行,畢竟都市中各式各樣的情況都有;但若作為一種考慮標準,應該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徐世榮教授指責這樣就違反法律,恐怕是言重了。
當然,即便將「街廓的完整性」作為一種考慮標準,也就是承認它存在著一點「公共性」,我們也無法做出「所以必須強制納入王家」的結論。因為前面也曾提到,在「公共性」與「私有財產」之間要進行權衡。也許王家在都更計劃書送審前的30天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異議申請,有機會讓專家經過一番衡量,將王家排除在外,但當時王家沒有提出異議。結果王家被納入,也是可以理解的。
對於我強調王家沒有提出異議,當作這段論述的重要依據之一,支持王家的人一定不能接受。因為王家自有一番為何沒有提出異議的說法。我們需要留意的一點是,王家都只強調公聽會沒接到通知,但其實30天的公開展覽期間,才是重點。此部份下面還會仔細說明。
關於為什麼文林苑街廓內南側、北側可以排除,卻不准許王家排除在單元之外的問題,我認為需要具體的看。徐世榮教授的意思似乎是「街廓的完整性」必須是「絕對要加以考慮的標準」,不然就必須是「絕對不可以放入考慮的標準」,只能二選一,不容許針對特殊個案作考慮。
南側的郭元益糕餅博物館,是一棟頗具規模的新蓋大樓,從一般市民的角度來看,任誰都會覺得這麼新的大樓為了都更要拆,未免太浪費了;從其他都更戶的角度來看,郭元益大樓若加入進來,整棟大樓的建築物價格,是要全體都更戶共同承擔的,也不划算。當然,郭元益大樓本身也表達了不願意都更的意思。
北側是一棟50年的樓房建築,由於目前已經是容積滿載的情況,再加上它是多人持分共有的狀態,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為他們作一些特殊的考量,單純套用其他都更戶共同適用的分配公式,恐怕該棟住戶們未來將無力購買新房子,造成都更逼使原居民離開社區的結果。這種情況也就是前面曾提到的,一般國外常見的真正都更受害戶。這類房子在未來的十數年後,成為危樓的可能性頗高,需要解決,這是居住權的問題。此種情況,若沒有為他們作特殊考量,將他們強行納入,會使他們受害;若不納入,將來又會是一個無法解決的居住問題。因此,進步運動應該主張強行納入,並讓其他都更戶,讓出一些利益來給他們,以解決他們的問題。
幾點商榷
最後,我想談一下社會上一些不支持王家的人的懷疑,有關王家是否想以拒絕都更來哄抬價錢?一般的情況下,社會運動不太需要仔細檢驗受害者的真正內心。但是在文林苑案的抗爭中情況不一樣,它牽涉到整個運動的性質、立論。
王家遭強制拆除前夕,曾接受苦勞網的訪受,王家心平氣和地面對記者的幾項質疑,希望王家以及所有支持王家的朋友,也能心和氣平地面對以下的一些商榷。而且,我相信運動者在選擇介入王家抗爭之前,一定也懷疑過,只是最後做出「可以信賴」的判斷,才決定全力投入。
我必須先說明的是,以下所提的所有商榷,都不能完全證明王家是想要以退逼價。(當然,很多社運人士相信王家是「以價逼退」,這點之後再討論)。我只是要說明社會運動者完全相信王家並為王家背書,又把很多立論都建立在王家並非以退逼價之上,非常危險。而且,如果王家是想以退逼價,除了支持者的立論會整個垮掉之外,王家已經造成36戶居民有家歸不得,這段期間也損失了上千萬的房租損失,以及如果王戶開價2億(實際是1億7千多萬)到手,根據都更的原理,這筆錢並非建商支付,而是會轉為營運中的購地成本,由其他都更戶共同承擔。
很多人支持王家,是因為接受王家如下的說法:
「從一開始王家就向建商表明拒絕參加都更,後來雖然有舉辦公聽會,但王家沒有接到公聽會通知,本來以為既然明確表達拒絕的意思,就不會被劃入,結果2009年6月收到市政府的通知,要求拆遷。於是,開始對台北市政府提出「權利價值」異議(就是針對都更後的可分配金額或坪數表示有異議),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要求撤銷文林苑案的願訴,遭駁回、再向台北高等法院提訴訟、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訴訟,均遭駁回。也就是說,前面已經明確表示不參加的意思,但仍然被劃入,事後經過各種正常程序的挽救,結果竟然完全無效。」
【商榷一】
若我們假設王家是想以退逼價,那麼王家就不能弄假成真,真的被排除在都更之外可就糟了。這時候我們可以發現,王家每一個階段所提的異議,都不會真的把王家排除在都更之外,而真正會決定性地將王家排除在都更之外的機會,似乎又被王家「巧妙地」避開了。而且絕口不提這一個階段。這一個階段就是在建商擬好「都更事業計劃」之後,要送市政府審議之前的30天公開展覽期(2008/9/26~10/25)以及公聽會(2008/10/23)。如果王家在這個階段提出異議,可能的結果只有兩個,王家被排除或被納入。據王廣樹先生在接受苦勞網的訪問中,提到:「(都更計劃通過之前)共舉辦了三場公聽會,其中兩場是在『都更事業計劃』擬定前開的,我們都沒有接到通知。」王廣樹先生沒有提到比較重要的由市政府辦的那一場(以時間順序來看是第四場)。其實最重要的還不是第四場公聽會,而是30天的公開展覽期。如果在這個期間內,提出異議,市府都市計劃委員會就會據此審查是否接受異議。因為,當時王家並沒有提異議,所以當然我們也無法推測一定會被駁回還是被接受。但總之,結果必然是一翻兩瞪眼,不管是那一種結果,王家都不可能再「以退逼價」了。
現在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為什麼我們說王家在其它階段表示的不同意,都不會真正把王家排除在外呢?
一、王家一開始口頭表示不參加都更。如果當時建商同意排除王家,王家還是可以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向建商提出納入都更,並且也可以在最重要的30天公開展覽期向市政府都市計劃委員會提出納入都更的申請。
二、在市府詢問都更戶對分配方式有無異議時,王家提出異議(王家要求1億7千萬的金額,但註明不參加都更)。這個異議如果被接受,王家就可獲得1億7千萬或等值的坪數,若被駁回,也就是會按原分配方式分配。而兩種可能性,都不會讓王家被排除在都更之外。
三、王家提訴願又兩次打行政訴訟官司,訴訟的標的都是撤銷文林苑案。如果王家打贏官司,文林苑案將被撤銷,而當時預售屋已經賣完,建商需賠償購屋戶共2億4千萬的違約金,並且放棄原本可以到手的都更利潤、認賠出場。因此,建商一定會向王家妥協,屆時王家的身價連同自己本來就擁有的49坪土地,就算達不到5億,也相去不會太遠了。
【商榷二】
關於王家開價2億、5億,是否是哄抬價錢,想獲得比其他地主更優厚的條件?關於這一點,王家主要提出兩點解釋:
一、開一個天價,來逼退建商。
二、當時都更程序已進入「權利變換」異議的期間,所以只好提一個價錢,但註明不願參加的意思。
另外,王廣樹先生在接受苦勞網訪問時,曾說到2億是先提的、5億是後提的,如果王家想要喊價錢,應該先喊高再喊低,哪有越喊越高的道理,由此證明2億與5億,其實都是為了逼退建商。但根據王家女兒Call in到TVBS節目的發言,她認為以1坪(土地)換3坪建築物太少了,也就是說5間房子(合計147坪)、5個車位、加外600萬現金,折算現金共值9千多萬還太少了。王家的兒子也曾在網路上發言,大意是說,建商有了我們的土地,可以蓋出300多坪的建築物,你們都不知道建商有多大的好處。由此來看,雖然在小民眼裡,9千多萬是天價,但在王家眼中,以王家土地的價值或說可實現的價值,開個1億7千萬(媒體報導2億,其實正確的數字是1億7千多萬),怎麼算是以天價逼退建商呢?最重要的還有一點,王家兩戶的土地若納入都更,可多蓋出350坪的建築物,以文林苑每坪50萬的價格來看,剛好是1億7千5百萬。王家喊來「逼退建商」的價格,竟然還有這麼一個「合理」的基礎,真是令人不可思議。
那麼關於開價5億的說法,該如何解釋呢?5億總算是天價了吧?而且開價的日期是在1.7億之後。王家開價1.7億是在2009年7月13日,當時,是在同年6月16日都更計劃核可後不到一個月,而提5億的日期,據王廣樹說,「不記得了」,目前可以確定的是在同年8月1日之後。因為文林苑很快就預售完了,從第一次開價到第二次開價,客觀條件最大的變化就是,文林苑從未預售到全部或相當程序預售完畢。如果預售完畢而王家又排除在都更之外,建商就必須得支付共2億4千萬的違約金,於是這2億4千萬,又變成了王家的談判籌碼。
【商榷三】
從2006年都更剛開始進行,一直到2009年6月都更計劃書通過,市政府發出拆遷通告為止,王家除了一開始曾表示拒絕意思之外,是否真的對於在這段期間內,建商共辦了三次公聽會以及市政府也辦了一次,另還有30天的公開展覽期,完全不知情?
我們知道很多人傾向相信王家的說法。那是因為,一般來說,小民對於公家機關、法院、律師函甚至大公司寄來的信函,叫你幾月幾日之前如何如何,都不敢掉以輕心,深怕錯過了日期肯定沒好事;反過來說,如果錯過,極可能是未收到。所以平常,小民講「沒有收到」,我們大概都會相信,沒有人會故意陷自己於不利。
可是,這個案子非常特殊,從懷疑的角度來看,結果剛好相反。如果王家出席公聽會,尤其是在最重要的30天公開展覽期間內曾提出異議,王家就有可能被排除在都更單元之外,王家的財產價值就會大跌;但如果王家一切都裝作不知道,等建商的都更計劃書在市政府通過審議之後,再提各種異議,此時若爭議輸了,王家已經被劃入都更單元,適用於其它地主的分配公式,也完全適用於王家,即,可以分147坪的建築物、5個停車位另加600萬現金,王家可以說先立於不敗之地。若爭議贏了,就有1.7億甚至更多的利益。
所謂不知情,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來看,一是法律上不知情,另一是真正的不知情。法律上的知情與否,王家只談前兩次公聽會沒收到通知、不談第三次已收到,更絕口不談真正具有決定性影響力的30天公開展覽期。
對於支持王家的運動者來言,我們應該要談的是真實的知不知情吧?假設王家知情,卻抓住自己可以在法律上裝作不知情,我們可以這樣挺王家挺到底嗎?我們從來就不會接受政府「依法行政」之類的話,也從來不會因為王家在行政法院遭駁回而認定抗爭無理,那麼我們為什麼要從法律上的不知情,就堅持王家也是真實不知情呢?我們是不是也應該仔細心證、了解王家是否真的不知情,再進行判斷呢?在這個問題上,可以分成以下幾個小商榷:
一、文林苑都更單元裡,王家是最大地主,其餘36戶的平均面積只有15坪不到,也就是說,王家是最大的利益關係人;王家又說是六代世居,鄰里之間發生什麼重大的事情,王家都不知情?事實上,王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到了,2007年12月王家中的一戶曾收到通知書,也就是說,王家至少在距離最關鍵的30天公開展覽期間(2008/9/26~10/25)前的九個月,就已經知情。
二、王家表示,因為在2006年都更計劃剛要開始時,就已經表達了不參加的意思,所以認為以後應該不需要理會。可是王家只要知道都更是採多數決原則,就不可能天真到以為只要我反對就沒事了。事實上王家還有讀建築的兒子,而且建商為了要拉王家進入也極可能告知王家都更採多數決原則。
三、也許支持者還是可以說,王家即便知情,不表示知道公聽會具體的舉辦時間、地點等,但如果是這樣,我們能相信王家一次又一次眼睜睜地錯過再錯過,最後連真正最重要的30天公開展覽期都錯過?
【商榷四】
王家的女兒Call in到TVBS節目與36戶贊成戶中的李小姐對談時,強調王家是透天厝,認為其他贊成戶是共有持分(集合住宅),因此,「1坪換3坪,你們同意,我們怎能同意?」如果1坪換3坪指的是樓地板面積,那麼透天厝這樣說在某些情況下是合理的(視容積率的已使用情況)。但都更中坪數指的是地坪,根本不談樓地板面積。從她的談話中,顯示像王家這種在文林苑案中的透天厝土地大戶,認為王家要在分配的比例關係上,分得比小戶多。當然,目前還無法以這位王家女兒的言論,當作王家的立場。然而,一旦王家的立場是如此,這樣的抗爭,社運還可以支持嗎?
據聞,在王家的抗爭中曾有「土地信託」的建議,希望以明確的承諾,向社會說明其目的果真不在哄抬價錢,王家究竟如何看待這樣的建議,值得觀察;而如果,王家真是以退逼價,這波運動的性質到底是什麼?對熱情青年的影響又會是什麼?我們想要談的都更的公共性,有可能拉著像王家這樣的地主一起談嗎?目前這樣擁王家的輿論趨勢,能夠談出都更公共性,還是只會朝向去公共性的方向發展?我們想要談的承租戶、無產權都市貧民的問題,可能拉著像王家這樣的所有權人一起談嗎?
運動至此階段,我們應該回過頭來,仔細想想上述的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