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書揚:有了統一才能自決(1987年8月)

有關台灣政治前途的問題,也就是說,台灣應該和大陸「統一」、抑或由島上住民「自決」,幾乎成為幾十年來的首要懸案,沉重地壓在人們的胸口。「統一」和「自決」,原來也不是邏輯上的矛盾觀念,卻已隱含著多少人的嚮往、憧憬、信心;和相對一方的疑懼、憂憤、和決絕。在部分執意人士眼裏,似乎「統一」就不可能「自決」;「自決」就必須排除「統一」。但這顯然是帶情緒的自囿心態,而應該不是冷靜思考的結果。有理有利的民族統一運動與分裂分離的台灣的悲劇性我們無可否認:台灣一地之與大陸割裂,從來就不是一種社會正常發展的自然結果;而是──一、由於外國侵略;二、由於民族內戰。
然而,台灣與大陸之間,雖然在一個世紀以來實質上的聚少分多,但在近現代的國際社會中,台灣之為中國的「多變故」的部分版圖,已是公認的歷史事實。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其所以在國際間起不了實際作用,乃表示「事實重於形式」的共識尚存在於國際間。大陸—台灣之間的分裂的「非常態」形成要因消失之後,理應結束分裂,重回統一。這個「理」是一種自然的運動規律,是做為現實群體的民族社會,以一定的「內在關係」(以經濟的結構型態為原型)不斷調適其「外在關係」,以求群體的更適正的發展軌跡。因此,我們可以說:二十世紀八○年代中國民族統一運動,不但「有理」,而且「有利」。具體地說,兩地間的不平衡因素,如經濟政治有形資源或生活文化心理上的距離,應能據其「內在關係」的合理趨向而獲得妥善處理,必不致產生所謂的「以大吞小」、「以強凌弱」的唯力主義的「一統」(故楊逵語)局面。總之,中國的再統一乃二次大戰後民族自存和發展中的一大課題。也可以說,在現有的二超強和諸強權權力關係中,求更高發展的態勢保障和體制確立為目的。這一點,當我們虛心設想未來時勢的種種變化、台灣棲身在舊體制世界中延續分裂局面的種種後果,尤其是所謂「新興工業國家」的虛弱經濟體制和政治上的從屬性格,總不免讓人覺得終有破綻的一天。當現有體制負荷不了外來壓力和內部緊張時,不論是「分裂的」台灣抑或「分離的」台灣,均將是可預見的「悲劇性」台灣。因此,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避免走進那悲慘的困境。
■「自決」與「他決」的辯證過程
其次,在目前台灣社會中的部分人士中間,「自決」兩字似乎帶有某種激情性,因而易被運用為群眾反抗運動中的口號。原來的「自決」,只是「自我決定」的字義,在政治領域中卻被界說為對諸如主權、國體或政體等高位範疇的對外自主原則。換句話說,政治上的自決原則,乃一個受不當待遇的政治實體的「主體性」表現,讓人有一種不言自明的感覺。但環顧世界,我們將發現每一時代都出現過極其複雜,長年紛亂難見平息的「自決」鬥爭。為何一項在理念上應屬於自明的原則,在現實政治中會突顯出那麼多的爭議性格呢?那是因為如下的幾點理由:一、既倡「自決」,必有「他決」壓力之存在。如果「他決」壓力單一而明顯,自然是同仇敵愾,不至有爭議之餘地。但如其外來壓迫因素不一,或較不突顯時,在認定對象時意見不易一致。二、倡「自決」的主體本身,並非純粹的「利益共同體」;事實上存在著不同的階級或集團利益,致使在認定對象時產生了分歧。
以上這些分歧現象,不但在確立一項自決權或自決運動時是障礙,在運動發展的同時,還會遇到其他複雜的實際問題。因為「自決」為一項排除「他決」因素的鬥爭過程(或武力或非武力、或兩者混用),且事實上要求自決者往往比那外在壓力居於明顯的劣勢(否則也不至於發生不當待遇)。策略上的困難自然不少。
有關「自決」問題的實際情況,80 年代的今天也能舉出多項實例來。例如:西伊利安、東帝汶、北愛爾蘭等,都是因為種族或階級的內部紛爭使「自決」目標的設定、手段的採擇,發生了極大紛擾。
有時由於一項自決運動而產生出新的分裂。如愛爾蘭對英自決運動產生了北部厄爾多斯塔地方的分離。再由厄爾斯塔(北愛爾蘭)的部分人民對再自決的要求(天主教系親愛爾蘭共和國的中下階層),引出了右派新教親英勢力的反自決恐怖,自 1968 年開始展開流血鬥爭,至今未得解決。
西伊利安問題中的少數印尼工商業者和多數美拉尼亞人的貧農庸工;東帝汶問題中的帝汶原住民和印尼移民,都已進入武力鬥爭的階段,多年來不斷傳出流血慘劇的消息。著名者如巴勒斯坦人的自決權,自 1974 年在聯合國 3236號決議中受到確認後,屢次的決議案中都一再被提及,但至今還是在多因素的糾葛中慘劇連連。
菲律賓岷答那峨島和泰國南部的回教分離運動、伊朗/伊拉克邊界地方的庫爾托族自決運動、斯里蘭卡的塔米爾問題等,莫不長期糾紛,幾無寧日。自決運動和反制運動雙方的生命財產的損耗更不可數。
這些悲劇之由來,最根本的問題在於一個社會內部的政治及經濟利害的對立。鑑於人類社會的結構原理,尚未能徹底揚棄不同階級、種族、或地區之間的內部矛盾,則遇到重大的政治抉擇時,會產生迥然相異的態度,仍屬不可避免。在分歧之間尋出共同的立場為解決這一類的紛爭,唯有有關方面發揮高度的理智判斷,在分歧的立場之間尋出一共同立場。這個共同立場,簡言之,乃由「不同利益的折衝」到「共同利益的確定」。社會中不同利益集團之間,除了「對立面」外,應該還有「共同的一面」。因為所謂的「利益」,除了「直接的收穫」外,尚有「間接的收穫」;甚至,「避免可預見的災禍」,也應該算是「消極的獲益」。
如果再以嚴肅的社會倫理而言,也應該要以佔人口中的最大多數,對社會全體生活的貢獻也最直接、最巨大的勤勞大眾利益為最具代表性的「社會共同利益」。
因為,勤勞大眾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中,其分配地位和消費能力與其所付出的生產性奉獻,基本上不成比例。他們只被視為經濟上的勞力源和政制上的選票源,只許擁有虛設的形式公權和貧乏的私權。
其實,社會上這一部分人的受壓、受騙,正是社會正常發展的一大障礙。倘若認真考慮長程的社會發展,首先應該以勤勞大眾的利益為指標,而不應該僅以目前資本主義結構下的不均衡經濟增長為目標。
一項政治選擇若對這個社會的勤勞大眾無益有害,或小利大害,即使在上層階級的利益觀點上屬於有利可行,也必不可取。因為少數上層階級的利益多和大眾利益相對立,絕不能把它做為全體社會的共同利益,使其有機會假借「全體人民」的名義,驅使大眾去實現它的政治目標。勤勞大眾雖為社會「有用性」活動的最大來源,但在生活條件限制下受教育的機會不多,認知能力較差,若所謂的「精英」階層憑其高水平知識建立一套「理論」,敘述描繪美好的「自由民主時代」,往往足以使其油然產生模糊的期待心理。如此製造出來的輿論,是會發生誤導作用的。尤其在像島民「自決」這樣關係重大的問題上,將導致嚴重的認識混淆。
■「形式平等,實質不平等」的「自決」
其實,在維持「形式平等,實質不平等」的現有社會基礎的前提下所提出的任何表面堂皇的選擇都有欺矇大眾之嫌。除非有一「確實的保障」,使既有的不合理制度得以走向根本改觀;否則,不論表面用的是如何動聽的名詞,大眾可以視其為既得利益者的另一場角逐而拒絕認同!
就以島民「自決」的口號而言,在當前「現代身分制度」(經濟收益不必反映工作奉獻卻能決定社會能力)下的「自決」,究竟符不符合社會公義呢?在台灣與中國的現實關係中,台灣的「自決」代表甚麼樣的實際意義?可能導致如何的情況?為甚麼要「自決」?「自決」的目標和手段應該如何?—凡此種種,主張者雖然已經建立了一套「說辭」,但他們也只圖利用大眾的「激越感性」,卻不圖與大眾一起真誠地討論經濟結構中,超乎政治制度的不義性。他們口中的「自決」,顯然只限於更改「上層」的一些政治現狀:如權力的重新分配和定位等,並不觸及「社會基礎」!因此,我們似可斷定:目前的自決論者的立場下限,多和執政黨重疊的,並不比執政黨更靠近勤勞大眾。
在法理上爭「理」,並不是嚴酷的國際政治中的必要條件;一方可以提萬言的「自決有理論」,另一方也可以反提萬言的「自決無理論」。而理論能不能圓說,也沒有決定性作用。至於在形勢中爭「勢」,即使外表上的對峙都談不上。自決論者即使把所有的無形因素都納進去,還是奈何不了無情的現實!
■合理解決中國民族內部的對抗
然則,頂著清廷二百數十年、日本五十年、國府四十年的君臨歲月的台灣人,有人願望自決是罪嗎?當然不是!自決的願望確有其來由,因而不可忽視。但按史實和現實,再按前面所提的「成案」條件,此時在台灣設定「以中國為對象」的自決運動,明顯是一種錯誤。可能是上述的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的雙重錯誤。還有,在長期的抑鬱情態下,自決的口號雖富吸引力,但按理自決還不算是一個群體的最高善。這一點,執意者不應該把它刻意提昇過高。「自決」只是一種「過程」,一種「途徑」。自決的走向和群體的發展是否同步,這一點才是關鍵。當然,一個群體在無力自決的虛脫狀態下,將得不到任何發展的機會和發展的態勢,這也是真確的道理。
那麼,為台灣進步發展要通過甚麼樣的歷程才能獲得實現,取得其體展開的機會呢?愚意以為,按現實的有關諸項要件,唯有透過中國民族的不幸內部對抗的合理解決。血緣的、歷史的、文化的、及國際政治結構圖中的中國,在它的新的整合運動中,台灣人也應該積極地、主動地投入、擺脫「為自決而自決」的心理網罩,擴大台灣人的認同視野,將本身的主體性在更大的整合統一運動中獲得提昇,既代表「台灣一地」的「主體性」,同時也代表「全中國」的「主體性」。
當人們平心靜氣檢討問題趨向時,相信都會達到一種共同的答案—中國必須統一!而當數百年來屢屢受過殘傷的台灣人民,做出這樣超脫性的智慧抉擇時,那將是我們民族史上叫人震撼的一刻,也將是千秋萬世後的人們所樂道的歷史光明的一項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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