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陳芳明批判

駁陳芳明再論殖民主義的雙重作用(陳映真)

一﹑陳芳明台灣社會性質三階段論的破產

我和陳芳明論爭的緣起﹐是我針對陳芳明寫的〈台灣新文學史的建構與分期〉﹙《聯合文學》﹐一七八期﹐一九九九年八月﹚﹐就其“社會性質”論和台灣社會性質的“分期”﹐以馬克思主義的社會性質理論﹐即各階段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總合﹐亦即社會生產方式﹙模式﹚的性質理論﹐提出徹底﹑系統的批評﹐是直到今日陳芳明所無力於提出系統性的回答的。而這是因為陳芳明完全沒有歷史唯物主義的社會﹙生產方式﹚性質理論的知識之必然的結果。
我們一再說﹐陳芳明說的日據台灣社會性質是“殖民地社會”是不通之論﹐因為“殖民地”不是一種人類社會演化必由的一種生產方式。一個被殖民的社會﹐必須和其在殖民統治下的前資本主義經濟性質﹐例如封建或半封建經濟合稱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才能正確表述一個被殖民社會的生產方式的性質﹐即“社會性質”。陳芳明的回答是指責我“居然”不承認有“殖民地社會”﹐說我對日據台灣社會的性質規定“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是由於我的“統派立場”﹐強以台灣為“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以便使台灣社會和當時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的中國大陸拉到一起﹗夾纏胡說﹐充份曝露了陳芳明對社會性質理論驚人的無知。 繼續閱讀

以意識形態代替科學知識的災難──批評陳芳明先生的〈台灣新文學史的建構與分期〉(陳映真)

作者簡介:陈映真,男。原名陈永善,笔名陳映真、许南村,台湾省台北县莺歌镇人,台灣日據時期1937年11月8日生。知名作家、理論家,曾擔任人間雜誌發行人、中國作家協會名譽副主席, 2016年11月22日在北京病逝。

一、離奇的社會性質論

去秋,陳芳明先生(以下禮稱略)發表了〈台灣新文學史的建構與分期〉(《聯合文學》月刊,一九九九年八月號),宣告他要以「後殖民史觀」去「建構台灣新文學史」,並進行台灣新文學史的分期。他主張「要建構一部台灣新文學史,就不能只是停留在文學作品的美學分析,而應該注意到作家、作品在每個歷史階段與其所處時代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他並且說,他在「建構」這部新的台灣新文學史時,要以「對於台灣社會究竟是屬於何種的性質」的問題之究明為「一個重要的議題」。陳芳明於是把結論說在前面。他認為台灣社會的總的性質是「殖民地社會」,「則在這個社會中所產生的文字,自然就是殖民地文學」。

這就牽涉到關於既有的、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主義的社會性質理論和殖民地社會理論了。小論的目的,只限於審視和批評陳芳明據以為台灣新文學「分期」之基礎的「台灣社會性質」論,至於陳芳明依其台灣社會性質說所造成的關於台灣新文學史論的全面錯謬,則等待以後的機會加以批評。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