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陳芳明台灣社會性質三階段論的破產
我和陳芳明論爭的緣起﹐是我針對陳芳明寫的〈台灣新文學史的建構與分期〉﹙《聯合文學》﹐一七八期﹐一九九九年八月﹚﹐就其“社會性質”論和台灣社會性質的“分期”﹐以馬克思主義的社會性質理論﹐即各階段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總合﹐亦即社會生產方式﹙模式﹚的性質理論﹐提出徹底﹑系統的批評﹐是直到今日陳芳明所無力於提出系統性的回答的。而這是因為陳芳明完全沒有歷史唯物主義的社會﹙生產方式﹚性質理論的知識之必然的結果。
我們一再說﹐陳芳明說的日據台灣社會性質是“殖民地社會”是不通之論﹐因為“殖民地”不是一種人類社會演化必由的一種生產方式。一個被殖民的社會﹐必須和其在殖民統治下的前資本主義經濟性質﹐例如封建或半封建經濟合稱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才能正確表述一個被殖民社會的生產方式的性質﹐即“社會性質”。陳芳明的回答是指責我“居然”不承認有“殖民地社會”﹐說我對日據台灣社會的性質規定“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是由於我的“統派立場”﹐強以台灣為“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以便使台灣社會和當時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的中國大陸拉到一起﹗夾纏胡說﹐充份曝露了陳芳明對社會性質理論驚人的無知。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