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士杰(2021)。〈唯物史觀台灣史的可能性:試論劉進慶《戰後台灣經濟分析》原稿的台灣史論〉,《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120期(台北),頁1-37。本文初稿先後宣讀於北京清華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所「文化運動與空間政治」研討會(2020年10月)以及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新視界」研討會(2020年11月)。本文刊行時的紙本PDF檔按此下載。
摘 要:劉進慶《戰後台灣經濟分析》是以戰後二十年台灣經濟為研究對象的名著,但其原稿即提交給東京大學的博士論文卻與正式出版者頗有差異。原稿保留了他以相當篇幅分析近世(Early Modern)晚明到戰後二十年的台灣歷史敘述,並以「半封建性」、「殖民地性」,以及資本主義等切入點,開展唯物史觀式的台灣歷史分期。他認為台灣自近世晚明以來就具有某種殖民地性與半封建性:前者根源於持續不斷的移民,後者則根源於漢人社會的封建性向半封建性的自主演化。然而近代(Modern)晚清卻開啟了另一種殖民地性與半封建性,並持續到戰後二十年:近代的殖民地性存在於二重經濟,即外來資本主義與本土半封建性之間的並存,近代的半封建性則因外國資本主義的支配與保存而失去自主演化能力。由於劉進慶試圖以上述解釋作為台灣在戰後二十年仍是殖民地性.半封建性社會的歷史背景,導致其原稿的歷史解釋與戰後台灣優異的經濟表現相當扞格,並促使正式出版的《戰後台灣經濟分析》努力淡化原稿的近世歷史分析以淡化半封建性。雖其淡化成效有限,未盡之處卻為1980年代及其後的劉進慶留下長期回應的課題,並為唯物史觀可否應用於台灣史留下實驗的印記。
關鍵詞:唯物史觀、半封建性、殖民地性、資本主義、台灣歷史
引 言
一、近世的半封建性──亞細亞生產方式及其內部變遷
二、近世的殖民地性──移民與反共同體性
三、近代正式成形的殖民地性.半封建性社會
四、日本殖民統治與資本主義因素的成長
結 語
註 釋
參考書目
唯物史觀台灣史的可能性:
試論劉進慶《戰後台灣經濟分析》原稿的台灣史論[1]
邱士杰
引言
劉進慶(1931-2005)的《戰後台灣經濟分析》(以下簡稱《分析》)[2]是以戰後二十年台灣經濟為研究對象的名著,也是首部在馬克思主義基礎上分析戰後台灣經濟的研究。馬克思以來的馬克思主義者經常著重分析一個社會經濟體的本質。如馬克思所言,「如果事物的表現形式和事物的本質會直接合而為一,一切科學就都成為多餘的了」(2003:925)。馬克思所確立的「經濟的社會形態」(ö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與「生產方式」(Produktionsweise)就是不能在經濟表現上直觀可見,卻能協助揭示經濟本質的著名概念。從1920年代末期開始,中日等地也先後爆發以探索本地當前經濟本質為手段、並以指導革命運動為目標的各種論戰,如中國社會性質、社會史、農村社會性質論戰,以及日本資本主義論爭。當時遭到日本殖民統治的台灣與朝鮮也在馬克思主義者之間引發類似討論。劉進慶出身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台灣,並在1960-70年代的東京大學完成碩博士學位,習得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因此,作為其博士論文的《分析》也以確定戰後台灣經濟本質為目標。正如推動此書繁體漢譯本出版的陳映真(2005年11月20日)所言,「劉進慶教授是第一個以『新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規定一九四五年到六五年的台灣社會性質的學者」、「這是日據下台共在1928年與1931年的綱領中把台灣社會定性為『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以來,以同一個方法論對台灣社會所做的新的性質規定」。
中日等地的論戰都將本地當前的經濟本質鑲嵌在更長遠的歷史脈絡中敘述,因而往往同時發展馬克思主義關心的歷史分期問題。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第一分冊》序言〉的「唯物史觀公式」[3]指出,人類歷史可以依照「經濟的社會形態」之不同而區分為經濟本質相異的幾個遞進階段,「大體說來,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可以看作是經濟的社會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馬克思 1998:412-413)。因此,依照唯物史觀公式提供的概念與原則對特定地區歷史進行歷史分期往往成為應用唯物史觀的第一步。劉進慶在1972年取得學位的博士論文原稿(以下簡稱《原分析》[4])做出類似嘗試。雖然《原分析》的論述框架與《分析》類似,卻多出一部篇幅極大且以唯物史觀對台灣歷史進行分期的台灣史敘述。此即立足「半封建性[5]」、「殖民地性」,以及各類資本在台灣興起的狀況與始末,對台灣史進行歷史分期的第一章〈基礎範疇──其之史的規定性〉。
〈基礎範疇──其之史的規定性〉在東京大學保存的《原分析》原稿佔280頁(共計1,949頁),約60,000字,以1945年以前台灣歷史為敘述主題。這部份相當於《分析》新增的第一章第一節〈史的前提〉,約8,600字。然而〈基礎範疇──其之史的規定性〉多數獨特論點並未保留在〈史的前提〉。後者只是對戰後台灣經濟提供最起碼的「前情提要」。
〈基礎範疇──其之史的規定性〉讓《原分析》和《分析》產生決定性差異。《原分析》未能被《分析》保留的章節、段落、概念,基本都與〈基礎範疇──其之史的規定性〉有關。雖然《原分析》的台灣史論不可能如當前的台灣史研究那樣佔有大量的材料,但其應用的方法及得出的結論仍可安置在史學史脈絡中來評價。從史學史的角度來看,史明(施朝暉,1918-2019)在1960-80年代幾次推出的《台灣人四百年史》經常被讀者視為應用唯物史觀研究台灣史的代表作,彷彿只此一家別無分號;[6]另一方面,主流的台灣史研究的歷史分期迄今仍以朝代為單位,但唯物史觀強調以經濟本質的不同界定出依序遞嬗的各時代,因而要求打破朝代史觀。基於以上背景,1972年完成且以唯物史觀研究台灣史的《原分析》論應當引起相當的注意、比較與評估。
一、近世的半封建性──亞細亞生產方式及其內部變遷
如凃照彦(1936-2007)所言,劉進慶「將戰後台灣經濟放在中國經濟的歷史框架範圍內以闡明其課題設定」(凃照彦 1975:84)。基於1950年代前後中日兩國馬克思主義歷史學界對於中國歷史分期的成果,[7]《原分析》引入「近世」與「近代」兩個重要的分期概念。中國學界所稱之「modern」分為先後繼起的近代與現代兩階段。前者始於1840年鴉片戰爭,後者則始於中國共產主義運動的誕生(舊說為1919年五四運動,新說為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8]然而日本學界在中國的「近代=modern」之前還設定一個「近世」階段。由於近世先於近代,因此近世意味著距離近代最近的「前近代」,相當於「封建晚期」(late feudal)。但近世概念之設定,是為探尋modern諸要素在前近代內部的歷史根源(如民族國家的原型、資本主義萌芽等),因此又相當於學界目前所稱的「近代早期=early modern」。[9]《原分析》所稱之近代就是現代之前的「modern」,因而從鴉片戰爭以來的晚清談起。然而這樣的近代又被《原分析》視為近世的延續,故其「近世」相當於「early modern」,主要是從荷西勢力進入台灣的晚明說起。
在中日兩國關於中國歷史分期的討論基礎上,《原分析》將晚明以來的近世漢人社會直接界定為「封建性」社會,因為「在傳統性農業生產作為經濟之基礎的前資本制社會裡,土地所有關係以封建性社會關係為基底」,伴隨著大陸漢人向台灣的移墾,封建性也隨著台灣形成「中國(閩粵)社會的外延的社會」(劉進慶 1972:89-96),進而在台灣生根:
歷史地來說,藉由對岸閩粵地方的漢族的殖民而形成的台灣社會,是投影了閩粵社會的社會。且不論社會學上或文化人類學上各領域的實證如何,事實上,內在於台灣的社會諸制度、法制、慣習等等很明顯是從中國(閩粵)社會移來。基於這樣的事實,台灣社會乃是中國社會的外延的社會,台灣社會的特質,必然由歷史上中國社會的特質所規定。(劉進慶1972:90-91)
試將其〔台灣社會〕作為中國社會的外延的社會的邏輯來考察。從中國本土來到遙遠的邊境社會台灣展開殖民的初期就是封建的社會制度的理由首先在此得到說明。(劉進慶 1972:95-96)
需強調的是:相較於「封建主義」對譯語的西歐「feudalism」,《原分析》定義的封建性更近於「亞細亞生產方式」(Asiatische Produktionsweise)。亞細亞生產方式是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即1857-1858手稿)、《資本論》,以及關於印度問題等著作中先後涉及的課題,並在日後的爭論中逐漸形成由以下要素所共同構成的形象:土地國有(土地私有制的缺乏)、專制主義(despotism)、農村公社、手工業與農業在家內的結合、地租與賦稅的統一,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存在。[10]而亞細亞生產方式論者關於專制主義國家對全國土地實行「公的所有」而百姓只能從中履行「私的佔有」的常見主張,被《原分析》用於分析封建性及其自主變遷:
中國歷代的家產制王朝國家中,至此仍是一貫由王土思想支配著人民的土地所有概念。也就是說,總括了諸共同體的家父長制的專制君主(家產國家)乃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作為共同體的構成份子的人民的土地之私有在觀念上僅止於「佔有」。關於這點,也可從「率土之濱,無非王土」這種言語為例而看出人民對於土地的觀念一般是如何定著下來。(劉進慶 1972:117-118)
日本「市民社會派馬克思主義」代表學者的平田清明(1922-1995)是劉進慶理解亞細亞生產方式的主要根據,特別是他從「公/私」和「所有/佔有」之間的關係解析歷史上各種生產方式的〈範疇與日常語:市民社會與唯物史觀〉一文(平田清明 1968)。自斯大林(И. В. Ста́лин,1878-1953)提出著名的「歷史五階段發展論」(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以來,論者便不斷爭論亞細亞生產方式與這些階段的關係。有些論者將亞細亞生產方式等同於五階段的某階段,有些論者認為是與五階段平行的另一種歷史路徑,還有論者乾脆否定亞細亞生產方式在唯物史觀公式中的地位,視之為不存在或“不正統”的歷史階段。雖然平田嚴格區分封建和亞細亞生產方式,劉進慶卻將亞細亞生產方式等同封建。
亞細亞生產方式論者經常以停滯論的視線觀察研究對象,平田也有此傾向。然而《原分析》試圖分析清代台灣漢人封建社會內部自我變遷的動力──這是《分析》完全放棄的想法。馬克思認為人類社會變遷源自「社會的物質生產力」與「現存生產關係或財產關係(這只是生產關係的法律用語)」之間的衝突(馬克思 1998:412-413),《原分析》則認為內在於漢人土地關係的「公的所有」和「私的佔有」的二元對立(以下簡稱公私二元對立)是封建性發生自我變遷的線索。
在老百姓和老百姓之間,公私二元對立表現為「家族共有家產」與「個人佔有私產」之間的矛盾。[11]在老百姓與國家之間,公私二元對立則表現為國家擁有全國土地所有權,而老百姓只能佔有局部土地。因此國家與百姓之間的關係又在公私二元對立的延伸線上再現「〔皇帝擁有的〕家產」與「〔百姓擁有的私產」的矛盾。[12]
《原分析》據《台灣私法》記錄的台灣舊慣與歷史敘述,主張清代不斷湧入台灣的農墾移民逐漸形成「『一地二主』的複合所有和重層租佃關係」(劉進慶 1972:101),並因此促使公私二元對立不斷處於運動。最早的農墾移民因為日後湧入的新移民而成為僅僅承擔政府賦稅的「大租戶」,新移民則變成納租給大租戶的實際耕作者。伴隨著新移民的持續移入,小租戶也像大租戶那樣將土地交給現耕佃人耕作,[13]收取作為「農民的剩餘勞動(生產物)」的地租(劉進慶 1972:122-123),雖然《原分析》並不認為大租戶和小租戶的存在足以否定國家對土地的「公的所有」,[14]但大、小租戶先後實質佔有土地的事實仍然體現「私的佔有」的不斷擴大,從而台灣漢人社會的自我演化。在自我演化的延長線上,劉銘傳試圖廢除大租戶、確立小租戶為單一業主的清賦事業。儘管清賦並不成功,這份工作仍在日本殖民後的1904年得到實現(劉進慶 1972:131-134)。
《原分析》認為公私二元對立在土地關係中的持續運動使封建性在台灣進入近代之前就出現向半封建性自律演化的趨勢(劉進慶 1972:90-96,149-151)。雖然家產制與地佃關係並未因為封建性演化為半封建性而改變,但「私的佔有」擴大了。小租戶的成立就是半封建性伴隨著「私的佔有」擴大而成形的表徵。[15]──由於20世紀中日左翼理論圈都將半封建性視為外國資本主義塑造於近代的、他律的後果,因此《原分析》關於封建性自律演化為半封建性的觀點可謂獨樹一幟:台灣的近代被視為近世受到外因影響而意外發生的延長。
二、近世的殖民地性──移民與反共同體性
「殖民地性」是《原分析》敘述台灣史的關鍵概念。儘管一般論者更習慣於具體指認某時段的某地域屬於殖民地(colony[16]),或半殖民地(semi-colony[17]),或新殖民地(neo-colony[18])──而且《分析》也這樣作──但《原分析》試圖以殖民地性指稱一種共性:殖民地當然具有殖民地性,但殖民地性也存在於不是殖民地卻具此共性的地區(比方他很少使用的「半殖民地」),或者存在此共性、但不由「殖民地政權」統治的時代(比方《分析》規定為「新殖民地」的戰後台灣)。
《原分析》經常並列殖民地性與半封建性。但殖民地性不是人類各地社會普遍均有的歷史經驗,因此殖民地性屬於修飾性的定語,而半封建性屬於被修飾的主語。主語可以沒有定語,定語沒有主語則不能存在。兩者之間的主從關係雖然在《原分析》的論述中相當清楚,但直到《分析》進一步提出「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或殖民地的.半封建社會的經濟體制)的概念,兩者之間的主從關係才作為名詞而明確下來(劉進慶 1975:序言頁7,正文頁12)。
《原分析》對殖民地性提出兩層定義。一個是《分析》放棄的定義,另一個則是《分析》承襲的定義。先從被放棄的定義談起。被放棄的定義是「殖民=移民」。矢內原忠雄所著《殖民及殖民政策》主張移民就是殖民、殖民就是移民,二者沒有區別(1963a:18-19),《原分析》接受矢內原的看法(劉進慶 1972:71)。相較之下,中國大陸最早以馬克思主義歷史學角度書寫台灣史並於1956刊行的《台灣歷史概述》嚴格區分殖民與移民:凡是涉及荷蘭、西班牙、日本、歐美等外國的在台活動都界定為殖民,大陸民眾向台灣的活動則屬於「移民」、「移居」、「移入」、「遷移」、「移去」,只有一處使用「移殖」(劉大年、丁名楠、余繩武 1956:8,12,25,26,32,48)。《台灣歷史概述》的嚴格區別反映出殖民一詞的高度敏感性。然而《原分析》採用「殖民=移民」的定義也可能是「講政治」的考慮──因為這個定義既擴大殖民的適用範圍,也同時讓殖民解消在移民之中,變成意義單薄的概念。
作為抽象共性的殖民地性可能是劉進慶閱讀矢內原忠雄著作而產生的想法。矢內原依據馬克思《資本論》而指出美國成為主權國家之後也仍然是英國的經濟殖民地,並依據盧森堡《資本積累論》而指出一個並存著資本主義經濟與非資本主義經濟的國家裡,非資本主義經濟就是資本主義經濟的國內殖民地。這些都是不同於形式殖民地的實質殖民地。既然殖民不能簡單地用主權與政治上的從屬關係來判斷,在複雜的各種殖民事例中抽繹出抽象共性就成為必要。而且他主張使用「植民」而不用「殖民」,因為「殖」有增加之意,而「植」才能體現移民向新地的「移植」(矢内原忠雄 1963a:18-19,38-39,71-73)。矢內原《帝國主義下之台灣》對「植民地性」曾有如下說明:「本書乃是以經濟為中心觀察台灣之社會發展的科學分析。……植民地的社會科學研究也不外就是這種方法。然而不管是台灣、朝鮮、印度、阿爾及利亞或其他植民地,應都只能據此〔經濟〕方法才得以真正認識其植民地性」(矢内原忠雄 1963b:180)。
依據「殖民=移民」,台灣歷史上的殖民地性首先源自於近世晚明以來不斷向台灣移入的移民與相應移入的政治權力,以及由此對原住民或早期移民形成的壓力。在同時代的旅日台灣論者中間,以「殖民=移民」界定殖民地性是政治上非常敏感的舉動:一方面,將殖民地性從近世講起的看法與當時許多主張明清台灣就是殖民地的台灣旅日論者非常類似,然而劉進慶在統獨立場上反對這些論者。另一方面,台灣旅日的中國統一論者一般反對上述論者的觀點,[19]但劉進慶正是一名中國統一論者。[20]從結果來說,1975年出版的《分析》終究放棄以「殖民=移民」定義的殖民地性。劉進慶的放棄可能與1972年中國政府反對以「殖民地」界定中國領土的任何部分及其歷史的表態有關,[21]也可能與1974年旅日中國統一論者向王育德(1924-1985)等人發動的激烈批判有關。[22]但《原分析》從「殖民=移民」界定的殖民地性究竟應該如何理解?為何劉進慶敢於大膽採用旅日中國統一論者一般拒絕的定義?
當時最著名的台灣史敘述首先是史明的《台灣人四百年史》(1962),其次則是王育德推出的《台灣:苦悶的歷史》(1964)。此外還有史明(1964)與高見信(許世楷)(1964)先後推出的許多論文。這些台灣史論著的共同特色是通過歷史敘述強調台灣長期都是殖民地,然後藉此勾勒與台灣一島命運密切相關的、以漢民族為主的某種共同體。所謂的「台灣民族論」就是這種共同體論的典型。如黃昭堂所言,「透過敍述台灣史的方法探討台灣民族形成之過程……是大部分的論者最常採用的方法論」(黃昭堂 1998:86)。更正確地說,不是「敍述台灣史」,而是「從殖民地角度敍述台灣史」。只要將台灣的殖民地史界定得越長,「台灣民族」之類的共同體就可能依據相同的歷史長度而建構其形成史,然後再論證這樣的共同體有可能且有必要作為行動主體承擔起消滅殖民地性的歷史任務。
史明對於共同體的認識有一個變遷的過程。《台灣人四百年史》日文初版以漢人為主的「台灣人與台灣社會」概括他所追求的共同體,甚至試探地稱為「台灣民族」(「台灣民族」在初版只出現一次),但1960年代後期的史明在〈台灣民族──其形成與發展〉正式主張起「台灣民族論」,[23]並在1974年的《台灣人四百年史》修訂版明確了「台灣社會與台灣人=台灣民族」的說法。[24]雖然《台灣人四百年史》經常被視為唯物史觀台灣史的代表作,但《台灣人四百年史》的日文初版與修訂版只是具有社會經濟史敘述的著作,與唯物史觀所欲探詢的「經濟的社會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相去甚遠。[25]直到1980年首次出版的《台灣人四百年史》漢文版,史明才嘗試加入有唯物史觀色彩的敘述。
雖然史明稱不上以唯物史觀敘述台灣史,同時代卻有一部唯物史觀台灣史的重要文本在1969年正式出土。此即1928年台灣共產黨成立時提出的〈政治大綱草案〉(台湾共産党 1928)。〈政治大綱草案〉字數不多,卻是史上第一次用唯物史觀敘述台灣史的文本。日後飽受爭議的「台灣民族」概念就是這部文本首先提出。〈政治大綱草案〉以〈政治大綱〉為題收錄在1939年秘密編纂的《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编領台以後的治安狀況(中卷)台灣社會運動史》(簡稱《台灣社會運動史》),[26]自那時以來只有極少數人有幸閱讀全書,尤其是關注自身黨史的台共黨人,[27]他們甚至可能試圖以此重建光復前的台共黨史。[28]為了研判地下黨歷史,戰後台灣情治單位也刻意搜集與庫存該書(毛人鳳 1950年7月12日;周至柔 1950年7月8日)。直到此書在1969年復刻,讀者們才比較容易窺知早期台灣馬克思主義者詮釋台灣史的方式。[29]劉進慶就是明確讀到《台灣社會運動史》以及台共理論文本的一名讀者(劉進慶 1972:313-314)。此書復刻之前,他也只能從史料價值較低的材料認識1920年代的運動史。[30]劉進慶在此時選擇以唯物史觀的框架敘述台灣史,以及史明日後為《台灣人四百年史》漢文版安裝的類似框架,都應擺在《台灣社會運動史》復刻所重現的思想史脈絡來考察。
劉進慶的相關論文並未徵引史明著作,[31]但史明著作對於讀者認識《原分析》是很好的參照。史明與劉進慶都承認:台灣因不斷移民而來的各種族群而在漢人與原住民之間、漢人與漢人之間形成長期激烈的族群鬥爭。但史明認為台灣的漢民族終究形成作為共同體的「台灣社會」(不包含原住民),劉進慶則直接在《原分析》將「台灣社會」定義為缺乏共同性的「複合性社會」(複合的社會),並將移住漢人與原住民首先構成的「漢蕃兩族的複合社會」作為複合性社會的原型。[32]「漢蕃複合」之後出現「閩粵複合」、「日台複合」,然後是1949年以後的「本省人」與「外省人」的「複合」。
一系列堆疊形成的複合關係,相伴著長期存在的政權外來性。《原分析》將台灣歷史上的政權外來性作出極大泛化:近世以來,不管台灣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是否屬於同一民族、不管是「從漢族中心的立場出發」或「離開漢族中心的立場」,總體而言「統治台灣的政治權力不管在任何時代都是外來政權」(劉進慶1972:49-50)。然而《原分析》並未進一步將外來政權泛化為殖民地政權。他與史明所論的關鍵區別即在於此。不是殖民地政權統治的時代為何不能避免殖民地性?這就是《原分析》欲探討的核心問題。[33]這個問題進而派生以下兩個關鍵判斷。判斷一:只有「異民族」的荷蘭政權與日本政權是典型的「殖民地政權」(劉進慶 1972:44-51);判斷二:殖民地性並不因為統治者不是「殖民地政權」便被抿除,因為「所謂複合性社會、外來權力之支配、經濟上的從屬之類的殖民地性格在台灣社會的各時期都能看見,從而其歷史的殖民地性也強烈地規定台灣的社會經濟過程」(劉進慶 1972:36-37)。
在劉進慶所屬的中國統一論者內部,唯有他和後來監譯《分析》繁體中文版的林書揚(1926-2012)把政權外來性當成應當分析的問題。[34]除非所論對象是荷蘭或日本之類的統治,中國統一論者一般不深入討論政權外來性。加上關心政權外來性的論者多與史明等人的統獨立場同調,中國統一論者要想深入此問題便更加困難。在此意義上,劉進慶與林書揚直面問題的態度有如火中取栗。
作為中國統一論者的劉進慶沒有從政權外來性進一步得出史明以下推論──漢民族為主的民眾因為反抗外來政權而進一步產生「台灣人意識」,而「台灣人意識」乃是史明論證「台灣民族」得以形成的關鍵前提。相較之下,《原分析》刻意迴避「台灣人」三字:《原分析》只出現四次,[35]《分析》則只出現三次,[36]而且這些「台灣人」全都在相對於日本人的情況下提出。劉進慶不但強調「台灣人」內部的異質性(故強調「諸層」),而且拒絕把「台灣人」當成自足的概念,自然不會討論史明等人試圖論證的「台灣人意識」,更不會涉及「台灣人意識」所支撐的「台灣民族」。
在不使用「台灣民族」、「台灣人」之類共同體概念的前提下,《原分析》運用「土著社會」和「土著民」指稱不斷有移民移入的「複合性社會」以及在其內部滋長的民眾整體,從而用自己的話語將史明等人試圖強調的外來壓迫與土著反抗也陳述出來。也就是說,《原分析》一方面強調「複合性社會」的事實,另一方面嘗試在「民族」概念之外尋找足以把握台灣人民整體的概念。
在「民族」概念之外尋找足以把握台灣人民整體的概念的思路很接近謝雪紅等台共核心成員在1948年提出的「類似弱小民族特性」論。台共1928年綱領提出的「台灣民族」概念在台共第二份綱領即1931年綱領遭到放棄,[37]並在1948年的「香港會議」予以完全否定。不過香港會議重新提出一種把握台灣人民整體特性的視角,即「台灣人民團結性強」、台灣人民「基本上是中華民族的一部分,但有類似弱小民族特性」,「台灣人民一向自求生存,形成與國內民族不同特性」,「台灣人民雖有和國內人民不同特性,但還沒有形成一個台灣民族」。[38]
三、近代正式成形的殖民地性.半封建性社會
以毛澤東(1939)、胡繩(1981)為代表的論者,主張中國在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便因外國資本主義的入侵而從封建性社會轉變為半封建性社會。《原分析》則認為,漢人土地關係中的封建性在外國資本主義入侵台灣之前便已存在向半封建自律演化的趨勢。外國資本主義在1858年台南安平開港之後的入侵並未消滅封建土地關係的租佃制度和零細土地所有制,而是一方面使封建土地關係更加捲入商品經濟而向半封建性轉化,另一方面在轉化過程中保持租佃制度與零細土地所有制,因此半封建性仍然保有封建性的本質。從而形成外國資本主義與本土的半封建性長期相互「溫存」的「二重經濟」(Dual Economy)。劉進慶認為二重經濟的存在意味著「從封建到資本主義的不過渡」,並將「不過渡」視為近代獨具的殖民地性的體現。
二重經濟概念有多種理論來源,最著名的自然是1954年提出兩部門模型(Dual-Sector Model)的劉易斯(W. A. Lewis,1915-1991)。他認為資本主義部門可在工資保持不變的相當時間內從前資本主義部門無限汲取勞動力,而前資本主義部門將在剩餘勞動力吸收完畢之後獲得提高生產力之可能(吳承明 1996b)。[39]因此劉易斯模型將前資本主義部門(主要是農業)規定為完全被動且可征服的存在。劉進慶對二重經濟的理解則源自荷蘭經濟學家博克(J. H. Boeke,1884-1956)。博克研究東南亞經濟特別是爪哇經濟的過程中發現:外國進入本地而產生的資本主義部門會局部分解本地前資本主義部門,但前資本主義部門總體上的自我保存能力頑強,因而兩者在後進國內並存。落後者非但不能被先進者同化,兩者(城市與農村)也不存在經濟上的相互聯繫。前資本主義部門頑強的自我保存能力造成該社會的停滯因而不可能走向近代化。如此勾勒而成的二重經濟是高度靜態的社會模型(ブーケ 1979:13-89)。由於「馬克思經濟學對於低開發國問題所提供的考察不多」(劉進慶 1971:6月11日筆記),因此劉進慶在東大的導師隅谷三喜男(1916-2003)以博克理論為研究東南亞的方法(隅谷三喜男 2003 [1963]),劉進慶沿用於研究台灣經濟。《原分析》直接將「殖民地性=二重經濟」作為第一章第一節第一項的標題,可見是殖民地性的主要定義,也是《分析》唯一繼承的殖民地性之定義(劉進慶 1975:15)。從《原分析》到《分析》,劉進慶始終認為「殖民地性=二重經濟」的定義適用於近代晚清(寬泛而言是1840年鴉片戰爭之後;精確而言是1858年台南安平開港之後)到戰後二十年的台灣(劉進慶 1972:54-55,84-85)。如其所言:
〔清初以來的〕漢蕃經濟就是一種二重經濟。然而,這個時期的漢族經濟並不是資本制,因此漢蕃二重經濟和這裡所說的二重經濟概念是異質的,從而應該將之移除在此處考察的對象之外。(劉進慶1972:66)。
台灣的殖民地性二重〔經濟〕構造可以將鴉片戰爭以降的歐美資本主義的進入作為起點。清末台灣的經濟乃是歐美商業資本與台灣傳統農業的二重經濟,其中間有對岸的豪族商人作為中介。到了日領時期,被重組改編(編成替えられ)為日本壟斷資本與台灣傳統農業=地主佃農制的二重經濟,其中間則有地主商人為中介。戰後的樣相稍微複雜,但二重經濟的基調不變。也就是說,傳統農業=零細農耕不管農地改革而依然溫存,其上定位有接受殖民地遺制而分化的國家資本與民間資本的二重資本,然後在外國資本進入的過程中國家資本與民間資本買辦化。傳統農業無論如何都難以編入資本制體制,變裝後的二重經濟在戰後仍然可見。總之,二重經濟是殖民地性的台灣社會經濟的分析概念之基礎範疇。(劉進慶1972:67-68)
《原分析》對近世的分析幾乎被《分析》放棄,但前者的近世分析仍然作為不明言的前提而存在於後者。比方《分析》幾乎沒有交代封建性如何轉變為半封建性,便直接將半封建性預設為近代晚清台灣經濟的既定存在。但只要閱讀《原分析》的文本就知道,劉進慶所稱之半封建性首先是近世封建性自律演化的後果,這種後果直接面臨外國資本主義在近代的入侵,於是被重組改編為失去自律演化契機的半封建性。雖然《分析》依然使用家產制和「公的所有/私的佔有」之類概念,但因《分析》刪除近世分析,這些概念便都變成沒有說明前提便貿然出現於《分析》的概念。不過,由於《分析》的漢譯繁體字版未能正確翻出「公的所有」與「私的佔有」,漢語讀者實際上也不可能發現這組概念的存在。
二重經濟的兩端之間,夾著1895年台灣割讓之前縱橫海峽兩岸的「豪族資本」。劉進慶的台灣史敘述至此終於出現資本的範疇,但他仍然認為豪族資本屬於被半封建性吸收的對象。也就是說,由於豪族資本慣於買官、買土地而不是將資本投於生產,因此豪族資本的運動邏輯不可能突破半封建性而自我轉型為近代資本(劉進慶 1975:206)。
劉進慶上述見解有兩個思想來源,第一個來源是他努力繼承的大塚久雄(1907-1996)。大塚認為前近代的商人資本不可能主動變成近代資本主義,而近代資本主義只能產生自地方上實際投入生產(而非買空賣空)從而勤勞致富的「中產的生產者」(大塚久雄 1969a,1969b)。第二個來源則是陶希聖在1920年代末期中國社會性質.社會史論戰的論點。陶希聖(1929)主張商人資本早在秦漢時代便瓦解中國封建制度,此後的中國歷史便在商人經常身兼地主的條件下,藉由商品買賣與高利貸行為讓地主.商人收得的地租轉化為高於地租的收入。這個過程只能改變社會財富的分配,不可能增長社會財富。陶希聖試圖模仿《資本論》的公式表述方式(如圖1)呈現以上觀點。
基於大塚與陶希聖的提示,《原分析》將豪族資本積累財富的運動規律化為圖1公式:作為地主、商人、官僚之三合一存在的豪族資本可以藉由貨幣(G)、商品(W)與特權(R)三者的互換而增殖彼此,然後以更多貨幣購買更多土地(L),收入更多的地租。──以《資本論》的公式表述方式呈現自己的論點並不是罕見的作法。與大塚同時代的政治思想史名家丸山真男就曾以類似的公式表達其政治學思考:「P(權力)-C(紛爭)-S(解決)-P’(更多的權力)」(1995:141-142)。
圖1 陶希聖與劉進慶分析商人資本的公式

雖然豪族資本難以成為發展近代資本主義的主體,《原分析》卻認為豪族資本的形成體現「殖民=移民」的殖民地性的某種消弭,故又稱之為「土著資本」:「在此場合中的『土著』不能依照『台灣現地』的意義理解。實際上,正如一般所見以對岸中國本土為『本家』的大地主、商人、上層官僚,在台灣有土地或分店的這些對岸地主商人也在廣義上算在這裡的土著資本範疇」(劉進慶 1972:206)。也就是說,《原分析》眼中的豪族資本兼具內地化和土著化兩種趨向,「殖民=移民」的殖民地性也伴隨著內地化和土著化的同時生成而消亡,但當豪族資本向外國資本(歐美商人資本)靠攏就會買辦化,又會產生殖民地性,「這種特質就是豪族資本作為土著資本的界限所在」(劉進慶 1972:214)。
四、日本殖民統治與資本主義因素的成長
《原分析》主張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台灣經濟本質仍是殖民地性.半封建性社會。為了論證這個判斷,劉進慶基於他在東大學到的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引入日本「講座派馬克思主義者」的「絕對主義」(Absolutism)理論。前述市民社會派馬克思主義就是講座派馬克思主義的後身,而講座派則是以1930年代《日本資本主義發達史講座》叢書而聞名並捍衛日本共產黨運動路線的理論團體。講座派在1930年代提出的「絕對主義論」認為明治維新之後的日本只是進入封建時代最末期的絕對主義階段,而非資本主義時代的開端。雖然天皇制下的絕對主義國家也願意發展資本主義,而且西歐歷史上的絕對主義國家(如法國)最終還是轉化成資產階級國家,但講座派的絕對主義論的目標是突顯維新後的天皇制國家仍不是資產階級國家。在他們看來,絕對主義君主制而使半封建性和資本主義相「溫存」,因此整個社會的經濟本質仍是半封建性。作為講座派繼承者的大塚久雄則進一步提出韋伯所稱的「身分制的家產制國家」(ständisch-patrimoniale Staat)也相當於絕對主義君主制(大塚久雄 1969c:500)。由於《原分析》大量使用後來被《分析》刪除的「絕對主義」和「家產制」[40]來描述先後君臨台灣島上的天皇制國家或「國民政權」,便可推知劉進慶眼中的此二政權都沒有超出封建時代最末期──因此,對劉進慶而言的1945年實乃兩個「家產制國家」之間的輪替與接續:
公私的關係的差異還是西歐社會與亞細亞社會的分水嶺。在亞細亞社會,作為近代的諸個人的集團的社會,與作為諸個人的觀念的外化物的國家之間的區別,在範疇上應是不成立的。國家在這個場合,作為家父長制的支配者為頂點的家產制國家,中國只能以所謂「天下為家」(天下を家となす)而存在。從而,「國家」=家天下在這個場合作為「公」,〔個別家族的〕「家產」則被作為「私」而被定位。作為意識形態的家產制在天皇制或封建的國民黨支配權力之間是一脈相通的,通過清朝、日領、戰後,作為史的半封建性的基礎性範疇的家產制,在時代與外觀的變幻中根深蒂固地規定著台灣社會經濟。(劉進慶 1972:146-147)
當絕對主義君主制在1895年成為台灣社會之上層建築,整個台灣島的社會經濟也為之重組改編。首先,以糖業生產為目標的日本資本在當局新設立的台灣銀行的金融支持下取代歐美商業資本在台灣的地位,成為台灣的支配性資本(劉進慶 1972:236)。其次,日本當局徹底廢除大租戶,並將小租戶確定為真正的地主,因此地佃關係仍保存在小租戶與農民之間(劉進慶 1972:234)。其三,日本資本和台灣傳統農業之間有兼具商人與地主身分的豪族資本為中介,但因此時的豪族資本已經失去與大陸的經濟和政治聯繫,便只剩下土著資本的側面。[41]
外來的日本資本代表近代資本主義的力量,本土的台灣傳統農業與土著資本則是半封建性的基盤。矢內原忠雄認為前者終將同化與分解後者,使台灣全盤資本主義化。劉進慶則早在攻讀博士階段就批判矢內原的見解,[42]並在《原分析》提出以下反駁:
直接用台灣經濟的「資本主義化」來定位〔傳統的地主佃農制所規定的米作〕這個部面的生產方式的〔矢內原〕教授,不得不說在方法論上有重大缺陷。本稿所採用的二重經濟的視角,也可說包含了對這點的反省。(劉進慶 1972:265)
日本資本主義執行了早熟的殖民地領有,仍不具有投入鉅額資本獲得土地的能力,另一方面,通過國家權力獲得土地的「原始積累的」收奪也主要集中在無主「林野」,要想取得地主勢力所強力支配的耕地的土地則有很大的限制。(劉進慶 1972:252)
地主的土地所有的發達意味著地主勢力的積累,日本領台前後的抵抗運動正顯示了這種地主勢力之存在。(劉進慶 1972:251-252)
從而,由於日本資本難以獲得土地而使農業的資本制生產不能在台灣展開。這不得不說是台灣的土地私有制之發達與日本資本主義後進性所規定的後果。(劉進慶 1972:254-255)
因此劉進慶得出最重要的結論:
以台灣來說,〔矢內原〕教授所說的「資本主義化」的建築物伴隨著1945年日本的戰敗而倒壞,留下來的只是作為地基(土台)的傳統社會。(劉進慶 1972:264)
《原分析》以建築物(資本主義)和地基(半封建性)所勾勒的立體形象正如山田盛太郎(1897-1980)在其名著《日本資本主義分析》描繪的日本資本主義形象:植物(日本資本主義)一定要根植於土壤(作為「基柢」的半封建性經濟)才能存活,但土壤沒有植物也能存在。《日本資本主義分析》作為劉進慶刻意仿效的對象,[43]由此可見一斑。
《原分析》的重點只是強調日本統治下的資本主義終究沒有顛覆台灣經濟的本質,而不是控訴日本統治下的台灣沒有任何資本的發展。因此,研究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重點其實不是《原分析》已反覆分析的殖民地性與半封建性,而是資本如何存在。
台灣島上各種資本之間的矛盾是《原分析》著眼的第一個問題,而《原分析》以1920年代廣受關注的「米糖相剋」現象作為分析矛盾的切入點。米糖相剋的背景是不同資本對作為出口商品的米糖各有需求,但米糖供給又取決於地佃關係下的農民在甘蔗(糖業資本所需)、在來米(農民維生所需),以及1920年代新出的蓬萊米(高收益商品)之間三者擇一的種植,從而在需求方的資本以及供給方的農業生產者之間形成結構性矛盾。米糖相剋是矛盾的激化,而蓬萊米在1920年代的出口熱銷產生米糖相剋的經典事例:蔗農轉植蓬萊米,糖業資本失去充分的甘蔗供給,蔗農與蓬萊米農提高對在來米的需求,在來米價提高。矢內原忠雄認為米糖相剋根源於蓬萊米的單位面積收入比甘蔗高(1963b:464-472)。川野重任(1941)認為相剋只是農民種植自由擴大的前提下不同作物的價格在市場達成均衡前的暫時摩擦。柯志明認為是殖民政府「發展出一套米糖關係體制,使從事出口商品生產的農民(蔗農)向維生作物農民(在來米農)的收入水準看齊,從而排除農民分享糖業資本利潤的可能。這套精巧的設計在1920年代中期台灣米變成熱門的出口商品,造成農民收入水準隨生產擴張而上的結果(一個『平衡而均惠式的發展』)後,才逐漸露出破綻」(2006:158-159)。凃照彦則認為米糖相剋乃是:(1)日本資本主義基於自身對於米糖輸日需要的產物;(2)基於日本壟斷資本的要求而使米價向高制定的產物;(3)資本主義在台灣的浸透已達界限而無法消滅地佃關係的產物;(4)「日本資本與土著資本在流通方面的拮抗關係……在糖、米商品的流通過程中展開」的產物──因為米糖的對日輸出和糖在島內的流通均由日本資本支配,而土著資本只能支配米在島內的流通,「就這一點來說,『糖米相剋』問題也可說是一種民族之間經濟勢力的抗爭」(2017:111-117)。
劉進慶的看法接近凃照彦的第4點。他認為米糖相剋的解答應該著眼於馬克思《資本論》設定的「社會總資本」(gesellschaftlichen Gesamtkapitals)──社會總資本構成一個資本主義經濟體自我完成實現社會再生產(gesellschaftliche Reproduktion)的必要範圍。當然,這裡的「社會總資本」仍然只是一個鑲嵌在半封建社會的存在:
〔川野〕教授將米糖相剋的前提求之於地主=農民的種植自由是正確的。問題是,教授乃是將相剋的問題放在基於經營收支之比較選擇的種植選擇的競合的層面,而不是在資本的層面。從現象上來說,相剋乃是基於地主=農民的種植自由以及資本這邊的不自由而產生的米作和蔗作的二者擇一的關係,但其本質說到底應該視為在米穀商品與砂糖商品背後的、米穀商品收荷資本與糖業壟斷資本之間的競合相剋。然而教授將這個問題矮化為地主農民層次上的種植選擇上的競合關係。實際上,地主=農民圍繞著米糖的種植選擇並沒有絲毫競合相剋的關係,相剋說到底是競爭著米糖商品之支配的日本壟斷資本相互之間的矛盾相剋,進而言之,必須作為日本資本主義全體的再生產過程的矛盾相剋的問題來把握。米糖相剋問題只能在國家的、〔社會〕總資本的立場上處理之性格的狀況就在這裡。(劉進慶 1972:267-269)
劉進慶並未回答社會總資本最終如何解決米糖相剋,但凃照彦試圖提出答案。他認為糖業資本在通向戰爭的1930年代解決相剋問題的作法是「超越個別的私人資本而符合總資本的緊急需求」從而將投資轉向砂糖和島外;其次,為了服務戰爭,社會總資本──而不只是土著資本或台灣地主或台灣農民──也需要蓬萊米的增產,因此糖業資本更不可能繼續在糖業既有領域擴大投資(凃照彦 2017:344)。也就是說,社會總資本與個別的糖業資本仍可能從自己的位置調節矛盾或規避矛盾。
土著資本在1930年代的發展是《原分析》著眼的第二個問題。
台灣經濟「伴隨著1930年代以降向日本資本主義的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的過渡,迎來很大的轉機」(劉進慶 1972:270)。1930年代的日本向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過渡的說法是劉進慶的東大老師大內力(1918-2009)的論點,而「很大的轉機」則是日本的工業資本因為軍事動員而引入台灣,讓土著資本獲得工業化條件。
《原分析》認為此時啟動的工業化有兩面性。一方面,戰後台灣的工業化因為「戰爭經濟讓日本資本和土著資本一元化」而奠定基礎:
1934年到1939年的五年間,台灣的總產量顯示出216.1%的大幅上升,首先工業部門的成長最為顯著,1939年的工業生產稍微凌駕農業生產。以電力開發為首的水泥、肥料、製紙、纖維、蘇打、酒精、鋁、天然氣、石油、製鐵、機械等多樣輕、重工業在1930年代後半被導入台灣,台灣的工業化急速推進。嚴格來說,包含戰後階段內在的歷史上的台灣工業化過程的起點確確實實必須說是從這個時期開始。認識這點對把握戰後工業化過程來說有重要的意義,這點必須留意。(劉進慶 1972:273-275)
另一方面,儘管土著資本獲得工業化的機會,《原分析》仍認為土著資本因為日本資本大規模佔據重要企業而不可能真正得到發展,因此「日本壟斷資本與土著資本的關係就是大企業與小零細企業之間的關係,或近代產業與傳統產業之間的關係,二重經濟的關係在這裡得到特寫」(劉進慶 1972:283)。此處所稱傳統產業包含精米、製粉、製茶等方面的食料品加工業,以及煉瓦、農產加工業和小規模鐵工業等,而且大多停留在小規模家內工業,而土著資本這方面的代表就是收購米穀然後加工為精米並販賣的「土礱間」(劉進慶 1972:281-288)。同理,雖然「在1930年代後半的工業化過程中,不能否認工廠勞動者的形成獲得相當進展的事實」,然而大多是農村季節性勞動者,並沒有完全脫離農村生產。因此,「雖然能看到台灣近代的雇傭勞動者形成的萌芽,卻也不能取得高於萌芽的成長」(劉進慶 1972:294-295)。以田中偂(1942)的論斷為基礎,《原分析》將當時的台灣興起的雇傭勞動性質規定為離農打工(出稼ぎ)類型的勞動。
總體而言,《原分析》既強調戰中戰後的連續,也強調「資本主義化」在日本殖民下的終極限制。這點值得注意。相較之下,近年的台灣經濟史研究更加強調戰後經成長延續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經建成果,並特別重視這種連續性在台灣人土著資本特別是中小工業與零細工業身上的體現。[44]然而劉進慶撰寫《原分析》時便已注意到台灣人中小工業與零細工業在1930年代以來的發展,無疑是研究先驅。但因《分析》沒有保留《原分析》的第一章,土著資本向近代產業資本轉化便被劉進慶推遲到1950年代及其後。劉進慶對研究成果的「冷藏」也反映出個人的研究成果與學術社群實際的成果積累狀況未必始終關連與同步。
結語
《原分析》主張台灣歷史上的殖民地性與半封建性有兩種來源,一是發源於近世晚明的移民遷徙,二是發源於近代晚清的外國資本主義。雖然兩個來源先後繼起,但沒有第一個來源,第二個來源也能產生,而且第二個來源伴隨著外國資本主義在台灣的登場而從晚清持續到戰後二十年。從時間上看,先在近代台灣登場的外國資本是歐美商業資本,然後是取代歐美資本在台活動空間的日本資本。從空間上看,歐美商業資本與豪族資本共時,而日本資本則與土著資本共時。雖然這些資本都沒能讓台灣經濟在光復之前轉入資本主義時代,但許多資本[45]在封建時代最末期的共時性正是劉進慶進一步分析戰後台灣經濟的基本預設。
《原分析》為戰後台灣經濟勾勒的形象可總結如下:戰後的國民黨政府以著又一個絕對主義政權或家產制國家的姿態接替日本政府,底層的農民則在農地改革之後以國民黨政權為新的地主。農民如農奴,工人如奴隸。光復前由日本資本與土著資本所塑造的二元對立空間,在戰後變成國家資本與民間資本的二元對立,但只是再現亞細亞生產方式底下「公的所有」(家產)與「私的佔有」(私產)的對立,因此戰後二十年的台灣經濟仍然未能超出封建時代最末期,依然是殖民地性.半封建性社會。總體而言,《原分析》為戰後台灣描繪出前近代色彩非常濃厚的圖像。
相較之下,《分析》基本取消對於近世台灣的分析,並刪除或稀釋了帶有強烈的前近代色彩的歷史論述和概念。於是,亞細亞生產方式論淡化了,「絕對主義」「農奴」「奴隸」消失了,《原分析》的第一章也直接刪除了,散見全書的「家產制」與「公的所有/私的佔有」仍然存在,但大量減少。第一章只有極少內容保留在《分析》(比方一些關於王土思想的討論移到論述公業的章節),而部分內容在日後改寫為單篇論文發表。[46]
《原分析》企圖將殖民地性.半封建性社會的時代上限推前到近世晚明,並將時代下限定在戰後二十年。就邏輯與定義的連貫性來說,《分析》採用的近代晚清才是殖民地性.半封建性社會的合適上限。就理論與現實的結合程度來說,將戰後二十年視為殖民地性.半封建性社會則最容易引起爭議:
在我三十歲時集中精力完成的學術研究的集大成──博士論文,被審查先生們稱譽的兩項優點,主要是在分析方法的獨特性以及理論構造的緻密性,同時,先生們也指出了二個問題點,第一是:雖然分析理論架構的完成度高,但是否能有效地解釋台灣經濟的現實。第二是:這種分析的理論架構是否能一般化成解釋其他地區國家的案例?對於這兩個問題,關於前者,論文完全著重在解開生產關係和階級關係的問題,對於經濟發展的角度則相對貧弱,不可否認它對1960年代台灣經濟發展的解釋並不充分;關於後者,在那個時候自己仍無自信,只把它當做將來再解決的課題。(劉進慶 2003:21)
擺在1970年代劉進慶眼前的是台灣優異的經濟表現,但他想要穿透經濟表現、把握經濟本質,《原分析》才試圖分析近世晚明以來的台灣歷史,並從中找尋殖民地性與半封建性的根源,藉以解析戰後台灣經濟本質。這是一次以唯物史觀分析台灣史的嘗試。但因台灣直觀可見的經濟表現越來越優異,《原分析》也沒有說明經濟表現如何為經濟本質所決定,便註定《分析》不可能繼承《原分析》絕大部分(尤其是圍繞著近世而產生的)的歷史論述與相關概念。又由於《分析》並未因為放棄這些論述和概念而完全解決問題,劉進慶便只好在1980年代及其之後繼續予以解答。
讀者不一定同意劉進慶將晚清到戰後二十年視為經濟本質相同的社會,但劉進慶依據唯物史觀而形成的台灣史論既提示了超越朝代史觀的可能性,也打開了重新定義半封建性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半封建性也可能意味著封建性在資本主義影響下而產生的某種「優化」。更白話地說,所謂的傳統經濟也可能在資本主義影響下使自身優化,進而使傳統經濟更大地發揮自身潛力。[47]實際上,劉進慶一方面主張台灣經濟從晚清到戰後二十年間的三個「朝代」都屬於殖民地性.半封建性社會,另一方面又一直承認三個朝代都曾出現非常良好的經濟表現,兩方面的看法綜合起來,反省半封建性的內容便是呼之欲出的理論要求。
劉進慶在人生最後二十年試圖以「商人資本性格論」弭合經濟本質(半封建性)與經濟表現(高度成長)之間的鴻溝。這是他在反省和堅持半封建性的過程中產生的想法。商人資本性格是劉進慶總結的一種經濟心性,投機與非生產性則是這種性格的特徵。相較於史明所欲建構的自為的「台灣人意識」,劉進慶(2015)則認為他所總結的這種性格自發自然地潛藏在華人特別是華僑華商經濟行為的深層意識之中。這種性格與封建、半封建相適應,本質上是前近代的心性,但能通過投機與流通性而快速積累財富,進而在特定條件下呈現出優異經濟表現。對他來說,中小企業是其應用商人資本性格論的主要對象,至於能否解釋今日以台積電為代表的高新科技產業,則是他當時還不能考慮的問題。
劉進慶從未以馬克思主義者自居。但在馬克思經濟學基礎上完成博士論文的他,嘗試區分經濟表現與經濟本質,這是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與唯物史觀自我期許的任務。對於今天的台灣經濟史研究來說,馬克思主義是空白甚久的思想資源,但也是與社會運動和人類進化密切結合的理論傳統。對於劉進慶台灣史論的反思、繼承與批判,也許將是重拾資源與傳統,反思台灣經濟的過去、現在與未來的第一步。
註釋
[1] 收稿日期:2020年10月1日;通過日期:2021年8月18日
* 本文初稿先後宣讀於北京清華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所「文化運動與空間政治」研討會(2020年10月)以及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新視界」研討會(2020年11月)。在此特別感謝張海鵬老師以及汪暉老師在研討會上給我的寶貴的修改建議。同時也感謝三位匿名評審的審查意見,在此一併致謝。本文同時是以下基金項目的階段性成果:Research on Marxist Theory of Social Form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History(馬克思主義社會形態理論與中國歷史發展進程研究),該項目由the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Grant No. 18BZS008)支持。
[2] 劉進慶,《戦後台湾経済分析:一九四五年から一九六五年まて》(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75)。以下簡稱《分析》。
[3] 「唯物史觀公式」是河上肇(1926)的命名,曾在中日兩國長期流行。公式全文參見馬克思(1998:412-413)。
[4] 《原分析》的標題為《戦後台湾経済分析》,正式出版的《分析》增加副標題:「一九四五年から一九六五年まて」。
[5] 以下中文翻譯,凡是直接挪用以全漢字構成的日語詞彙,該詞彙均加上底線。這些詞彙都來自劉進慶著作。
[6] 這方面的爭議參見許南村(陳映真)(1994)。
[7] 劉進慶(1972)著重參考以下論文集:歷史研究編輯部編,《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問題討論集》(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南開大學歷史系中國古代史教研組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形式問題討論集》(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3);鈴木俊、西嶋定生編,《中国史の時代区分》(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57);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法と慣習、法と道徳》(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64)。
[8] 舊說參見胡繩(1981),新說參見張海鵬(2007)。
[9] 日本方面的學術史回顧可參見岸本美緒(2010)。
[10] 關於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爭論史可參見:ソヴェート.マルクス主義東洋學者協會(1938)所編論文集。此書是1931年蘇聯亞細亞生產方式討論會速記記錄唯一的亞洲譯本。並參見小谷汪之(1979)與福本勝清(2015)的理論史回顧。
[11] 「私產在家產的內部作為家產的對立物而賦予了否定性立場的定位,……家在這個場合作為『公』,而家人構成份子則被賦予『私』的位置。亞細亞社會中的公私關係與西歐社會的公私關係是異質的,對立的」、「家產主義就是在家父長制支配之下的家族共有共產制=男子均分相續制。在此規範下,家族共同體內與共有共產相對立的私產在原則上不被允許。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達,確實也不免產生私產」(劉進慶 1972:143-146)。
[12] 「家產制王朝國家之內乃是王土思想支配社會,人民乃是作為天子的君主所授予之土地的佔有者,在嚴格意義上,土地的『私的所有』是不存在於觀念上的」(劉進慶 1972:97)。
[13] 「殖民地農業很早就可看見商品經濟之發展。其背景從台灣殖民初期,開墾者與農民的日用品就一貫依存於對岸泉漳地方之手工業,從而與之有商品交換之必要,因此,米或糖等農產物的輸出乃是必要之情況。也就是說,台灣殖民地農業從一開始就有自給自足生產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又與對岸貿易相連結而有展開商品生產的情況,藉由米與砂糖之收穫與日用品之販賣,地方市場也可說是很早就獲得了發展。在這種商品經濟發達,移住民人口增加以及未開墾地減少的過程中,形成了〔原從屬於大租戶的〕佃戶的業主化,即所謂小租戶-現耕佃人這種新的租佃關係」(劉進慶 1972:125-126)。
[14] 大租戶可解釋為大借主,小租戶可解釋為小借主,「他們都只被稱為業主而不被說是田主,也就是說是業之主而不是田之主。業是基於土地的經營。其經營以借地之目的而得到官之許可。故經營存於借地人之權內,但土地其物未曾由官所付與人民」(劉進慶 1972:118-119)。
[15] 「清領之後,規定『官私田園悉為民業』,歷來的典型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形態崩潰了。『民業』在這個場合意味著『私的佔有』,……在〔小租戶〕獲得了業主權=土地掌管權的定位之處,作為王土主義所規定的土地佔有權的小租權就有了界限。《台灣私法》(同第一卷上335頁)針對小租權的上述特殊性,將之規定為『負擔附所有權』,但所有關係所被賦予的條件也可說是悖論地旁證了小租權的半封建的性格」(劉進慶 1972:116)。
[16] 《原分析》援引列寧的《帝國主義論》筆記指出殖民地就是「金融上與政治上都從屬」的地區(劉進慶 1972:84)。
[17] 《原分析》援引列寧的《帝國主義論》筆記,指出半殖民地就是「金融上從屬、政治上部分從屬」的地區,比方晚清以來「正值世界性的帝國主義爭奪殖民地的時期,這個階段的台灣政治經濟狀況在清末的中國的狀況中是同軌的,因而無疑可被規定為列寧所謂的『半殖民地』」,「先說結論的話,1950年代以降,台灣的政治經濟在形式上採取了中華民國為名的獨立國家之形,但實質上不考慮對美國與日本的依存與從屬就不可能想像。台灣經濟的現實就算不說是殖民地,也不脫『半殖民地』範疇。若這樣說也是不為過的」(劉進慶 1972:54-57,84)。
[18] 新殖民地與半殖民地一樣用於指涉帶有殖民地性的非殖民地,但主要用於二戰後,如台灣、南韓。劉進慶直到《分析》才依據保羅巴蘭(Paul Baran)的《增長的政治經濟學》而將戰後台灣規定為新殖民地(劉進慶 1972:105)。
[19] 劉進慶保留的社會運動文書就包含這類文獻,分別是:劉明電〈「台湾民族」は存在するか──「独立派」の「論拠」のすべてに反駁〉,蔡友民〈「台湾独立派」の犯罪性をあばく──毒書,《知られざる台湾》にみる歴史の偽造〉。劉進慶收藏的似乎是此二文轉載之後的影印本,此二文原載於《日中》第8號(1972年7月,東京),頁7-37。劉明電(1901-1978)是台灣著名旅日左翼僑領,曾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
[20] 劉進慶入學東大之初便當面拒絕了台大同學黃昭堂關於參與台獨運動的邀約。1972年初取得博士學位前夕,劉進慶在台灣問題研究會主辦的公開演說提出「人民政府」「解放」台灣的問題。同年底,他在東大中國同學會主辦的「中日復交(建交)與我們的前途」座談會上正式表態支持中國統一。他日後回憶:「戰後中國,由於內戰和冷戰使台灣與大陸隔離,台灣出身的我有兩個祖國。由於對『白色祖國』的絕望,部分台灣知識分子在海外走向台獨運動。雖然我了解他們的心情,但我堅守民族統一的原點,肯定中國革命和新中國,寄希望於『紅色祖國』」(劉進慶 2003:19)。
[21] 由於「殖民地」的定位有可能引申出「獨立自決」的結論,因此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在1972年3月致信聯合國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主席,指出香港澳門問題是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後果,兩地仍在中國主權範圍內,不能視為「殖民地」,只能視為遭受殖民統治的中國領土。以上可參見黃華的回憶(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 2004:186-189)。「遭受殖民統治的中國領土不等於殖民地」的邏輯在中國大陸學界也廣泛推演於台灣在1895-1945年間的定位,因而將這段期間的台灣規定為遭受日本殖民統治的中國領土,而非「殖民地」。
[22] 著重參見《日中》第4卷第3號「台湾独立派の理論批判」(1974年2月,東京)。本期對那時為止發生的統獨論戰進行了介紹,並列出了中國統一論者方面已經發表的論文。本期刊登的主要論文也有代表性,分別是:許介鱗〈王育徳著『台灣』を批判する〉,劉明電〈『台湾青年』誌(一五八号)王育徳論説への反論〉。
[23] 本文以日文和漢文版並出的形式,在史明自辦的《独立台湾》第6號開始連載發表,目前筆者只能蒐集到截至1971年的連載,尚不能確定最終發表日期。
[24] 此處的計算排除了出現4次的「台灣民族解放運動」之類的用語,因為這類用語也可以是「台灣〔的〕民族解放運動」。嚴格作為名詞的「台灣民族」出現在1962年刊行的《台灣人四百年史》日文初版。史明試圖以「台灣民族」概括「台灣.台灣人」,但也指出這種概括可能有「語言上的弊害」(いろいろ語弊害があろう)(史明 1962:453)。不過此書在1974年推出修訂版將「語言上的弊害」改為「難解的一面」(わかりにくい面もあろう),並正式肯定「『台灣人與台灣社會』(台灣民族)」的存在(史明 1974:453,769)。
[25] 關於《台灣人四百年史》與唯物史觀之間的落差可參見邱士杰(2009:40-43)與吳叡人(2012:31)的分析。
[26] 台湾共産党〈政治大綱〉收錄於台湾総督府警務局(1939:601-613)。
[27] 老台共王萬得自稱台灣光復之前曾在獄中讀到此書。戰後最早閱讀此書者是老台共劉啟光(侯朝宗)。他從古屋貞雄獲得此書,並借給老台共楊克煌、蕭來福(蕭友山)閱讀。蕭來福旋即根據此書在《人民導報》發表短文〈台湾革命運動の回顧〉(1946年6月17-19日)並出版《台灣解放運動的回顧》一書。參見:王萬得(年份不明)、楊克煌(2005:236)、蕭友山(1946)。
[28] 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當局在謝雪紅台中住宅查獲〈台灣共產黨結黨經緯〉等1928年台共建黨會議的相關材料。雖然目前尚無法得知這些材料的詳細內容,但可推測與老台共獲得詳細記載台共建黨過程的《台灣社會運動史》有關。參見:興超(1947年4月22日)。
[29] 關於《台灣社會運動史》復刻的歷程可參閱許世楷(1969a,1969b)的說明。許世楷是《台灣社會運動史》首次復刻的推動者之一。
[30] 劉進慶關於1920年代台灣社會運動史的筆記均記載於劉進慶(1965)。筆記分別摘抄自細川嘉六《植民史》(東京:東洋経済新報社,1941);大藏省管理局《台湾統治概要.日本人の海外活動に関する歴史的調査》第17冊台湾篇第6分冊;台湾経済年報刊行会編《台湾経済年報昭和十六年版》第1輯(東京:国際日本協会,1941)。
[31] 雖然劉進慶並未公開徵引史明著作,其《分析》卻影響了史明(1980)第一部漢文版《台灣人四百年史》。此書是與日文版《台灣人四百年史》同名的漢文版著作,而非日文版的漢譯。漢文版《台灣人四百年史》多處註腳徵引了劉進慶的《分析》(可參見史明 1980:731,941,948,983,991,1034)。除了直接的徵引之外,漢文版《台灣人四百年史》也直接援引了《分析》的概念與論點。比方史明說,「大部分農民都因受到蔣家政權與官商資本的殖民地性.地主性的兩種剝削,以致無法上升為中農,也不能完全轉化為都市工業勞動者,而長期淪於半工半農的貧苦狀態」(史明 1980:1046)。這段話所說的「無法上升為中農」(指農民無法成為獨立自由的自營農民)以及「官商資本」完全挪用自《分析》。由於史明挪用了劉進慶觀點,因此史明的批評者也可能同時批評到劉進慶。比方上述引文實際上是劉進慶對1960年代台灣民眾貧困化的分析,但1990年代的史明批評者卻認為這些現象並不是貧困化,而是民眾為了改善生活、增加收入而採取的手段(許南村(陳映真) 1994:203)。
[32] 「台灣社會的複合性首先可見於殖民史初期的漢蕃民族鬥爭過程」、「其結果不用說,是漢族的勝利與蕃族的敗北,漢族將蕃族從原野上驅逐出去」、「漢族定居在台灣的平地經營農耕,蕃族則定居山地持續著半耕半獵的生活。兩族之間的語言、宗教、風俗習慣完全不同,各自構成獨自的社會經濟體制。也就是說,漢族的殖民過程中,台灣形成了漢蕃兩族的複合社會。(劉進慶 1972:38-42)。
[33] 劉進慶生前接受的最後訪問中──基於訪者尖銳的提問──他再次強調戰後國民黨的外來統治未能擺脫殖民地性,但也提出戰後國民黨政權在台灣造成的歧視既可能根源於殖民地性,也可能基於其「封建的軍閥的體質」。參見劉進慶(2006:238-241)。
[34] 林書揚關於外來性的討論集中在國民黨政權對台灣的接收:「當年的國民黨接收機關帶有原始外來性,卻非一般的『外來政權』──這一點是本人一向的主張。因為『外來政權』是涉及到國家屬性概念的用詞,而對當時的台灣居民來說,中國大陸已非外國,自然談不上『外來政權』。但如僅就一般『境域』觀念中的內外之分而言(如:行政區域的本省外省、本縣市外縣市;甚至任何團體的本單位外單位等),『外來性』一詞實具有現實妥當性。意指這個政權非台灣境域內誕生,成長的本土勢力現象,如此而己。經過了五十年的外國(日本)屬地地位,戰後甫行收回的台灣,由大陸上的中央政府遣派接收機關行使治理權而不是由當地民選政府自行治理,說它『具有原始外來性』,並無不妥。其次,這種空間範疇中的『異地』因素(亦即外來性)也不是絕對的、永續性的。是會隨著時間的遷移而融化的。所以本人才冠以『原始』兩個字做為限制詞,藉以表達這種外來性格的逐漸轉化消失」、「但政權的原始外來性並不是多數現代台灣人的『省籍情結』的直接成因。本人的提法明明指出『……所具有的原始外來性構築成權力壟斷和資源獨佔的矛盾結構後的精神壓力產物』。換言之,即使具有外來性,只要不曾因而形成壟斷或獨佔的矛盾結構,是不致產生省籍情結的」(林書揚 1993:64)。
[35] 分別是「台灣人諸層」、「日本人與台灣人的二重構成」、「台灣人地主階級」、「台灣人支配企業」(劉進慶 1972:49,299,301,372)。
[36] 分別是「台灣人在日本帝國主義的壓迫之下……台灣人自身」,以及「台灣人支配企業」(劉進慶 1975:序文頁1,正文頁27)。
[37] 1931年綱領即台湾共産党〈政治テーゼ〉,收錄於台湾総督府警務局(1939:719-734)。
[38] 香港會議的關鍵文件是中國共產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1948)所總結的〈關於台灣工作〉。此係台灣中共地下黨遭破壞後由情治部門收繳編纂的文件集之局部影印,並見:行政院法務部調查局(1977:34)。
[39] 漢語學界一般將二重經濟稱為二元經濟,其理論史可參見吳承明(1996b)。
[40] 劉進慶曾針對《台灣私法》第2卷下所介紹的清代台灣「家產」和「家產主義」撰寫摘要。與此同時,韋伯的日譯論著也採用了「家產制」的譯詞,因此劉進慶在不加區別二者的情況下,用混同二者的方式使用「家產」概念。參見劉進慶(1965)針對〈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台灣私法』第2巻下〉撰寫的筆記。
[41] 「這個階段的土著資本的積累樣式與清末豪族資本的積累樣式的相異之處在於,豪族資本有地主、商人、官僚三個側面,而官僚的側面=特權在此時被打落。在此意義上,豪族資本在這個階段失掉了他的存立基盤,於是土著資本的積累樣式就後退到地主和商人兩個側面。台灣在名實上都成為日本殖民地正是出現這種差異的成因」(劉進慶 1972:289)。
[42] 更正確地說,反對矢內原的全盤資本主義化論是凃照彦(2017)與劉進慶(1970)的共識。
[43] 這是劉進慶(2003:18)回憶錄明確指出的。
[44] 參見高淑媛(2016)、謝國興(2017)、林文凱((2017)、堀内義隆(2021)。
[45] 「許多資本」(viele Kapitalien)是馬克思提出的概念:「從概念來說,競爭不過是資本的內在本性,是作為許多資本彼此間的相互作用而表現出來並得到實現的資本的本質規定,不過是作為外在必然性表現出來的內在趨勢」,「資本是而且只能是作為許多資本而存在,因而它的自我規定表現為許多資本彼此間的相互作用」(馬克思 1995:394)。並參見顧海良(1997)的分析。
[46] 劉進慶(1984)將《原分析》對《台灣私法》所述清代台灣土地所有的分析進行了改寫。
[47] 可參見吳承明(1996a)對此問題的論述。他認為半封建性也可以理解為優化後的「近代封建主義」或「新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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