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士杰(2020)。〈近代中國社會性質理論史的法權分析階段〉,《經濟思想史研究》第2期,頁42-60。同文收錄於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史研究中心(主編),《中國近代史學科體系的理論建構與學科反思:慶賀張海鵬先生八十華誕暨史學研究55週年》上冊(頁163-180)。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本文初稿以〈「近代中國」的自我批判和認識——「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理論形成史的片斷考察(1927-1930)〉為題宣讀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辦「中國近代史學科體系的理論建構與學術反思研討會」(2018年5月5日至5月6日)。本文在《經濟思想史研究》刊行的PDF版按此下載。
摘要:封建(feudalism)和馬克思提出的亞細亞生產方式是將農民設定為被剝削者的著名概念。由於1920年代中國革命發現了農民的革命潛力,因此這兩個概念都曾經用於分析中國社會性質。雖然亞細亞生產方式對於中國社會性質的解釋曇花一現,卻意外引進以所有權和使用權為中心的法權分析並據此在1928年形成“資本主義商品買賣(土地所有權)+封建剝削(土地使用權)=半封建”的定義。但因這個定義無法揭示資本主義和封建兩種因素在半殖民地條件下的有機聯繫,導致李立三和王明往往過度強調某一單個因素的支配性地位。直到毛澤東發表《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揭示了兩種因素的有機聯繫,半封建概念才終於取得有效且持久的定義。
關鍵詞:社會性質 半封建 亞細亞生產方式 法權分析 所有權與使用權
近代中國社會性質理論史的“法權分析”階段
――以“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析為中心(1927-1930)
邱士杰[1]
引言
指導中國革命走向勝利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論是今日史學界界定“近代中國”(1840-1949)社會性質的主要依據。目前為止,多數關於近代中國社會性質分析理論史的研究都集中於作為關鍵詞的“半殖民地”和“半封建”概念如何在革命過程中出現。[2]雖然這種以關鍵詞搜尋為方法的研究較難呈現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論的內在脈絡和形成過程,卻充分顯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概念和相關理論不是任何個人在特定時空內忽然發想出來的成果,而是許多革命的理論工作者在1919-1949年間一步一步共同完成的結晶。
正如盧卡奇沿著馬克思的思路而引申出的判斷:“每一種歷史的認識都是一種自我認識。只有當現在的自我批判能以適應的方式進行時,‘只有它的自我批判在一定程度上,所謂在可能範圍內準備好時’,過去才能變得顯而易見。”[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論既是對“近代中國”的自我批判,也是這個社會的自我認識。儘管這樣的自我批判和認識直到1919-1949年之間才發展起來,卻也因此體現出1840-1949年的中國歷史確實表現為連續且統一的“近代中國”。
本文試圖在既有研究基礎上介紹一個出現在近代中國社會性質理論史的最初期,卻未曾為人所注意的“法權分析”階段。所謂法權分析階段,指的是蘇聯和中國馬克思主義理論家以所有權和使用權所體現的法權關係定義“半封建”概念的短暫時期。這個階段雖短,但脈絡清晰,可以為近代中國社會性質理論的形成史提供側面的理解。
一、封建和亞細亞生產方式:為論證中國農民的被剝削地位而引入的兩個概念(1927)
瞿秋白(1899-1935)曾說:五四的時候大家都在談社會主義,五卅之後卻都在談階級鬥爭。[4]大革命失敗之後他又說:現在的中國正在面臨社會的大破裂的局面,各階級之間的鬥爭打破了社會的整體性。[5]瞿秋白指陳的社會內部分裂表現為多方面。除了國共之間的左右鬥爭、國民黨內的左右對立,以及國共共同(或各自)對各地軍閥之間的矛盾之外,最為引人側目的就是廣東湖南等地農民在1926年前後為了反對地主仕紳而掀起的大規模運動。[6]農民運動展現的巨大力量不但讓毛澤東為代表的先覺者發現了中國革命的關鍵動力,也吸引了共產國際從遠方投向中國的目光。由於蔣介石為代表的右派蠢蠢欲動,因此共產國際在1926年底之後多次提出中共應通過土地革命發動農民,然後藉由農民對地主的反抗來抵制國民黨右派的進攻。雖然中共和國民黨左派曾在1927年的“4.12”到“7.15”之間共同組織“土地委員會”,提出以大地主為對象的“政治性的沒收”, [7]但“政治性的沒收”只是從頭到尾未付實踐的象徵性舉動,不是土地革命。也就是說,直到中共召開“八七會議”真正落實土地革命之前,土地革命始終未能在國共合作框架下展開。
為了分析中國現實生活中的“地主-農民”矛盾,1920年代的理論家盡力尋找合適概念以凸顯農民的被剝削地位。第一個得到引入的概念就是今日已經和“封建”經常相互對譯的“Feudalism”。封建的漢語本義乃指周代為典型的“封邦建國”,相當於在上層建築的角度描述地方割據政權的廣泛存在。因此封建二字最初就是在這個意義上被建黨初期的1920年代革命者用來描述軍閥對中國的瓜分割據。正如德里克(Arif Dirlik)所言,“儘管革命者們對封建勢力的定義相差甚遠,但他們都認同封建勢力是由軍閥和官僚組成的。”[8]雖然以陶希聖為代表的國民黨左派論者始終頑固地在整個1920年代“將‘封建勢力’歸於政治上層建築”,[9]但各地農民運動所體現的“地主-農民”矛盾還是讓“人們對‘封建’一詞的理解發生了變化”,[10]於是原生的封建概念(=封邦建國)才逐漸轉化為依據“中國社會經濟結構,或生產關係的根本特徵”[11]而定義的漢譯封建概念(=Feudalism=“地主-農民”矛盾)。[12]――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下提到“封建”的地方,均悉Feudalism之對譯詞。
除了封建概念,“亞細亞生產方式”(Asiatische Produktionsweise / 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早期又漢譯為“亞洲生產方式”)也能凸顯農民處於被剝削的地位。亞細亞生產方式是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即1857-1858手稿)、《資本論》,以及關於印度問題等著作中先後涉及的課題,並在日後的爭論中逐漸形成由以下要素所共同構成的形象:手工業與農業在家內的結合、土地國有(土地私有制的缺乏)、專制主義(despotism)、農村公社、地租與賦稅的統一,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存在。在二十世紀的論爭中,一些論者傾向於將亞細亞生產方式等同於“五階段論”的某一階段,另一些論者則主張這個概念應獨立於“五階段論”之外。[13]雖然論者間的爭論還在進行,但農民在亞細亞生產方式勾勒的歷史形象中屬於無可置疑的被剝削者,而擁有全國土地所有權的國家主權者則是剝削者。因此,雖然亞細亞生產方式可以因為農民被設定為被剝削者而引入中國革命現場,但就其側重分析“國家-農民”矛盾而非“地主-農民”矛盾而言,遠不及封建概念適合中國革命。
受共產國際指派赴華而在1927年下半年與瞿秋白共同指導中共中央的羅明納茲(В. В. Ломинадзе,1897-1935)是把亞細亞生產方式論引入中國革命現場的先驅。羅明納茲赴華的主要任務是扭轉1927年大革命失敗後的局勢,並主持和參與了史稱“八七會議”的中共中央緊急會議。“八七會議”決定中共完全放棄國民黨旗幟、正式開展土地革命和武裝鬥爭,並由瞿秋白代替陳獨秀的領導職務。[14]
羅明納茲與瞿秋白指導中共中央期間曾經提出一份《中國共產黨土地問題黨綱草案(1927.11.28)》(作者“立夫”[15])。這份《草案》從亞細亞生產方式論者經常提到的水利工程、專制國家,以及手工業與農業的家內結合等方面分析中國社會性質,並判斷“中國這樣的社會經濟制度――就是馬克思列寧所稱為“亞洲式的生產方法”制度。”[16]因此《草案》一般也被視為黨史上空前絕後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綱領。比方,日本著名歷史學家石母田正(1912-1986)就如此看待這份《草案》,並稱贊1928年的中共“六大”以著充分的能力和洞見將這份《草案》果斷拋棄,從而超越了許多把亞細亞生產方式定義為停滯論並以此規定中國社會性質的日本歷史學者。[17]
儘管一些日本學者確曾將中國定義為停滯的亞細亞社會,但《草案》並不能理解為純粹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綱領。因為亞細亞生產方式論者經常關心的土地國有、國家對農民的剝削,以及賦稅和地租的統一等問題在《草案》的敘述裡完全缺席。相較於上述核心關懷的缺乏,通篇沒有“封建”二字的《草案》反而著重分析了中國的“地主-農民”矛盾,並追加強調地主與商人、官僚之間的複合關係。因此當時的黨內評論者甚至只看到《草案》對“地主-農民”矛盾的分析而無視其亞細亞生產方式論。[18]
《草案》的論述策略可能與匈牙利出身的亞細亞生產方式論者馬札亞爾(Л. И. Мадьяр,1891-1937)有關。馬札亞爾曾在1926-1927年間由蘇聯外交人民委員會派往蘇聯駐上海領事館,研究中國問題。[19]返蘇之後,馬札亞爾即於1928年完成了其研究中國社會性質的代表作《中國農村經濟研究》(Экономика сельск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в Китае),並在1931年推出修訂版。由於羅明納茲曾自稱曾經搶先閱讀尚未出版的馬札亞爾著作(應即《中國農村經濟研究》),[20]因此羅明納茲很可能沿著馬札亞爾的思路開展他在中國的工作。
1928年版首先以兩種漢譯版的形式傳入亞洲,其中一種版本甚至自稱參考了1928年版的某種“草本”(可能指馬札亞爾在內部發行的先行版)。[21]在漢譯本的基礎上,才又進一步出現根據漢譯再行轉譯的日譯本。[22]漢譯先於日譯以及中國譯者獲得“草本”的現象,體現出蘇聯在1920年代成為中國學生留學新選項的時代特徵。直到馬札亞爾推出1931年修訂版,日本譯者才首次直接根據俄文日譯此書。[23]
1928年版的最大特點就是突出中國農民的被剝削地位,並主張中國社會性質可用亞細亞生產方式解釋。弔詭的是,主張亞細亞生產方式的1928年版非但不討論“國家-農民”矛盾是否存在於中國,反而和《草案》一樣,把更多篇幅用於彰顯“地主-農民”矛盾。因此,1928年版的理論與實證之間實際上存在著深刻的內在矛盾。正如另一名亞細亞生產方式論者瓦爾加(E. Varga,1879-1964)所言,當他“讀了‘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熱誠擁護者馬加爾的著作後,我賦予亞細亞制度以比過去小得多的意義,而賦予封建因素以比過去大得多的意義。該書在理論上特別強調亞細亞生產方式的意義,但幾乎沒有完全相應的具體資料,這兩者之間的矛盾是此書的弱點。作者認真收集了有關某些省分的租佃條件的材料,從這些材料……清楚看出,中國的現實情況在很多方面同歐洲中世紀的生活條件相似。”[24]
1928年版的內在矛盾直到始終沒有漢譯的1931年版才獲得解決。由於亞細亞生產方式在《中國農村經濟研究》初版發行之後遭到蘇聯學術界批判,因此1931年版乾脆直接刪掉1928年版涉及亞細亞生產方式的所有段落,尤其是詳談此概念的“導論:亞細亞生產方式與帝國主義”(Введение. Азиа́тский спо́соб произво́дства и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以及“第八章:中國土地私有制的性質與形式”(VIII. Формы и характер земельной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в Китае)的“I.初步說明”(I. Предварительные замечания)。[25]當論及亞細亞生產方式的部分被刪除,書中關於“地主-農民”矛盾的分析便完全符合封建概念界定的階級對立,並使1931年版瞬而成為合乎蘇聯學術標準的“中國封建土地關係論著”。
雖然《中國農村經濟研究》提供的實證材料更有利於證明“地主-農民”矛盾的廣泛存在和封建概念的適用性,但馬札亞爾還是努力以迂迴的方式為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實存提供證據。最顯著的例子是:亞細亞生產方式關注的土地國有制意味著資產階級土地私有權的缺乏,但《中國農村經濟研究》無法證明土地國有制存在於中國,於是把今日史學家視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永佃權”等前近代的多重地權現象等同於中國缺乏資產階級土地私有權的證據。(這可能也是《草案》同樣特別重視永佃權和“共有田地”的原因。[26])雖然《中國農村經濟研究》的迂迴論證過於牽強,但其通過多重地權找尋亞細亞生產方式身影的思路卻有重大的理論意義。由於亞細亞生產方式預設國家是最高的地主,因此國家以下的各階層民眾勢必只能在沒有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與土地發生關係。比方一些人可能擁有土地使用權、一些人可能擁有土地佔有權,而另一些人則可能擁有土地用益權,或者這些權利之間又產生某種重疊,等等。正如馬克思所言:
同直接生產者直接相對立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是像在亞洲那樣,是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的國家,那麼,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或者不如說,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存在任何同這個地租形式不同的賦稅。在這種狀態下,對於依附關係來說,無論從政治上或從經濟上說,除了面對這種國家的一切臣屬關係所共有的形式以外,不需要更嚴酷的形式。在這裡,國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這裡,主權就是在全國範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也就沒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存在著對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佔有權和用益權。[27]
無論是使用權、佔有權,或者用益權,都是所有權的派生權能,而這些概念所構成的法權分析與亞細亞生產方式論相當親和。因此,雖然《中國農村經濟研究》和《草案》沒能成功地將中國社會性質論證為亞細亞生產方式,但法權分析卻因此引入中國社會性質的研究。比方1928年版的《中國農村經濟研究》就曾指出,帝國主義與資本主義侵蝕殖民地半殖民地的過程“並不是依照其純粹的形式,……所以我們能在殖民地半殖民地觀察到土地所有權(землевладение)和土地使用權(землепользование)的新舊形式如色彩斑斕的拼布那樣存在。”[28]但由於所有權及其派生的各種權能尚未在當時中國取得公認的規範譯法,便導致這些互有異同的漢譯詞彙(比方私有權、使用權、佔有權、領有權……)構築起難解的漢語譯著。比方《中國農村經濟研究》的陳代青與彭桂秋漢譯本就是這種難以理解的典型。
二、從法權分析獲得定義的“半封建”(1928)
由於《草案》以亞細亞生產方式解釋中國社會性質的論述策略存在前述各種缺陷,因此才推出就遭到各種反對。首先,米夫(П. А. Миф,1901-1939)在1927年12月召開的聯共(布)十五大對羅明納茲展開了強烈的質疑:
羅明納茲:要把中國農村存在的那種類型的社會關係稱作封建主義,只能是相對的,並需補充說明:這種類型的社會關係同歐洲的中世紀很少相似之處。獨特的中國封建主義殘餘(這種封建主義最好像馬克思那樣稱之為亞細亞生產方式)是引起農村極為尖銳的階級鬥爭的原因。[29]
……
米夫:我對封建制度的問題講兩句。羅明納茲同志試圖把封建制度與亞細亞生產方式對立起來。
羅明納茲:這是馬克思對立起來的!
米夫:馬克思沒有把封建制度和亞細亞生產方式對立起來過!
羅明納茲:這說明你不懂馬克思主義!
米夫:馬克思把亞細亞生產方式理解為封建制度的變種之一,同時還說明,這裡同一般的封建制度在實質上沒有任何區別,而有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一部分是歷史和法律上的次要區別。……十分清楚,中國的這種封建制度有其特點。……再者,中國目前沒有純粹的封建制度,因為這種制度不僅與商業資本,而且與資本主義的最高形式――外國金融資本勾連結合在一起,因為這種封建制度與外國資本勾連結合在一起,它在許多方面就成為外國資本在中國進行經濟統治的傳動帶。[30]
不久之後,中共六大(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全面批判了亞細亞生產方式論。李立三認為亞細亞生產方式論容易給人一種中國早已土地國有化的錯誤印象,而這種錯誤印象將讓人以為土地革命可以輕易接收已經國有的所有土地,進而忽略掉地主的現實存在。[31]李立三的反省剛好折射出當時的中國革命非常需要一個確切概念去突出“地主-農民”矛盾。儘管羅明納茲駐華時期推出的《草案》也努力突出這樣的矛盾,但《草案》中不斷出現的亞細亞生產方式詞語顯然容易產生李立三擔心的誤導作用。
中共六大為了制訂全新的土地綱領而召開了連續九天的會議。首先,李立三所主持的“農民土地問題討論”(7月1日至2日)集中論證中國資本主義(在國民黨統治下的)的發展困難,其次則評估農民運動的可能性。此外,共產國際東方書記處組織了蘇聯專家馬札亞爾,米夫、沃林(М. Волин,1896-?)、約爾克(Е. С. ИОЛК,1900-1937)、弗雷耶爾(Б. С. Фрейек,1897-?)、修卡里(М. И. Щукарь,1897-?),以及中國代表蘇兆徵、向忠發等人,共同起草了中共的土地綱領草案。[32]在這份草案的基礎上,李立三先後向代表做了《關於農民土地問題的報告》、《農民土地問題討論的結論》、《關於農民土地問題討論的總結髮言》三次報告,其間還有十六位代表發言反饋意見。最後在7月9日定稿為《土地問題議決案》。
六大土地綱領的新認識表現為兩方面。(1)六大全面考察了各種可能促使中國資本主義化的途徑。比方國民黨政權本身的治國能力、租佃地主向經營地主的轉化(地主直接雇傭農業工人務農)、富農成為農村資本主義的主體,以及外國資本對農村的投資。但六大認為上述途徑在半殖民地的中國必然是半途而廢的死路,只有共產黨領導的土地革命才能開闢資本主義的發展道路。[33](2)既然半殖民地的中國還需資本主義化,就表示當前的中國社會性質仍然處在前資本主義階段。但因亞細亞生產方式不適合界定中國社會性質,便有必要提出新的定義。對此,六大使用了“半封建”概念。
六大的半封建概念與此前各種場合偶有提及的半封建不同。六大所稱的“封建”指的是“地主-農民”矛盾尤其特指地主對農民進行的剝削,而“半”則是從法權分析的角度把握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二元對立(因為“土地所有制與土地使用關係是土地問題的中心”[34])。在一般熟知的意義上,這兩種權利的二元對立指的是土地所有權壟斷在地主之類的少數人手中而大多數的農民只擁有使用權。但六大對這兩種對立權利的把握,卻是判斷封建因素只在土地使用權的範圍裡存在而土地所有權已然資本主義化。也就是:
資本主義商品買賣(土地所有權)+封建剝削(土地使用權)=半封建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對立中定義半封建的思路可能來自起草六大土地綱領的蘇聯專家。比方馬札亞爾以及同樣熟悉法權分析的米夫。[35]雖然半封建因此獲得黨史上空前絕後的獨特定義,卻充滿問題。首先,土地所有權的自由買賣未必等於土地關係的資本主義化。其次,資本主義因素和封建因素的關係因為法權分析而呈現為簡單且無機的靜態描寫,兩種因素各自擁有一塊互不干預且彼此平等的單純領域。這樣的靜態描寫不但無法表現六大預測的動態趨勢――資本主義不可能在土地革命之外獲得發展――反而容易讓人以為中國正如過去的西歐國家一樣處於“從封建過渡到資本主義”(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的正常發展軌道,從而在認識上架空理應凸顯的中國半殖民地地位。
法權分析的上述缺點並非孤立現象。實際上,六大後實際主持中共中央的李立三覺得資本主義仍然可能在土地革命之外獲得發展,導致他屢次做出與六大路線相違的判斷。首先,李立三認為中國的民主主義革命應該爭取富農特別是具有資本主義性格的富農,並因此認為土地革命的階級形勢應該是包含富農的全體農民反對全體地主的鬥爭。[36]因此李立三反對當時主張無條件打倒富農的蔡和森。[37]然而李立三的觀點很快在1929年夏季遭到了瞿秋白起草的《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書》(1929年6月7日)的批評。瞿秋白認為富農實際上是民主革命必須反對的、不太運用雇傭勞動的“半地主”,因此他批評“某幾個負指導責任的同志”(即李立三)“在解決農民問題的時候,還犯有嚴重的錯誤。”[38]而李立三中央也在接受批評之後提出以下檢討:“中國的土地關係,在土地所有關係上,地主與農民的界限並不森嚴(即是說富有的農民很易變為地主),但在土地使用關係上,農民與地主階級的對立卻非常尖銳。……中國農民的上層分子(富農)一般的說不是純粹的鄉村資產階級,而是兼有或多或少之半封建半地主的剝削。”[39]
除了富農,李立三還關心國民黨政權能否推動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當國民黨內部爆發蔣介石和新桂系之間的戰爭(即蔣桂戰爭,1929年3月至6月),李立三主導的《中央通告第三十三號――軍閥戰爭的形勢與我們黨的任務》(1929年3月15日)乾脆把這場戰爭描繪成進步的“新興的民族資產階級”(蔣介石)和反動的“封建地主買辦”(新桂系)爭取領導權的鬥爭。[40]瞿秋白知道《中央通告第三十三號》的觀點源於李立三,便致信立三提出批評:“如果說,資產階級派的軍閥戰勝了,就會打擊封建勢力、改良農民生活、實行關稅自主等了,那麽,這次蔣桂戰爭之中蔣如果勝了,那就中國資產階級的穩定和發展就開始了。――雖然你的立論及中央三十號通告[41]不至如此,然而簡化之後,必然如此的。”[42]也就是說,瞿秋白認為蔣桂戰爭只是半封建軍閥陣營的內鬥,無關乎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
已經變成托洛茨基派的陳獨秀也批判李立三的判斷,但理由不同。陳獨秀在1929年寫給中共中央的信中判定中國歷史上已經存在資本主義因素,甚至認為1925-1927年的大革命徹底打開了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道路,國民黨政權成為推動資本主義的主體。雖然陳獨秀並不認為國民黨政權能走基馬爾道路,卻認為國民黨政權已經為中國資本主義打開了普魯士或斯托雷平式的發展方向,也就是與封建因素相妥協的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由於陳獨秀完全肯定國民黨政權的資產階級性質,因而判定蔣桂戰爭只是“資產階級新政權之內部衝突。”[43]
三、從“半封建”到“封建”,再從“封建”到“畸形的資本主義”(1930)
連續遭到內外不同批評的李立三很快修正了自己的看法並在1930年3月發表的《中國革命的根本問題》提出全新論述。[44]李立三不再討論富農能否代表資本主義發展的趨勢,也不再探討蔣介石政權能不能代表資產階級的利益。他認為,在帝國主義和國內“封建勢力”勾結的格局下,“中國終不能有資本主義的發展”。又由於“經濟結構”的本質由“剝削方式”所決定而“封建剝削”至今猶存,因此中國仍然處在封建社會階段――儘管他補充聲明“純粹的封建制度”已在秦統一六國之後消失:
我們分析每個社會的經濟結構的時候,首先要弄清楚這個時代的社會關係是建築在哪一剝削形式――生產方法上,並且要把他的主要的條件與次要的條件分別清楚;因此這個時期仍然是封建社會制度,絕不能稱他為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
……土地所有者從獨立生產者――農民身上用超經濟的方法,以榨取其剩餘勞動。故凡此種剝削方式,就叫做封建剝削方式,維護此種剝削方式的制度,就叫做封建制度。“封建式的所有權……憑之以建立社會組織,其中對立的直接生產階級,不是古代的奴隸,而[是]小農奴式的農民。”(馬克思文匯卷一)這就是馬克思對於封建制度的定義。極明顯的,馬可思對於封建剝削的說明是從他的剝削方式上立論,而不根據他的剝削的目的與剝削者的出身。
現在中國經濟的結構主要的基礎,完全適合於馬克思對於封建剝削,和封建制度的定義。[45]
六大以後的李立三先是致力分析中國資本主義發展的各種可能性,遭到國際批評之後,才又一百八十度轉而強調封建因素在中國的頑強存在。這兩種看似對立的觀點其實都是半封建被定義為資本主義因素和封建因素的無機結合而合理產生的後果。不過,此時的李立三進一步放棄了法權分析定義的半封建概念。在《中國革命的根本問題》中,李立三不再認為土地的自由買賣具有資本主義性質,因為“中國土地的所有關係也不是純粹資本主義形式的,還帶有很深的封建的宗法社會的色彩。”為了強調中國經濟的封建性,他甚至盡力回避半封建一語。綜觀整篇論文,半封建只出現三次。因此,德里克把李立三這篇文章當成半封建概念獲得確立的代表文獻並不正確。[46]不如說,這篇文章實乃判定近代中國仍是封建社會的“封建論”。
《中國革命的根本問題》發表後沒多久,同年6月就進入著名的“立三路線”時期。李立三認為新的革命高潮已經來臨,中共有可能取得一省乃至數省的勝利。為了配合上述計劃,立三企圖以全國紅軍之力大規模地攻打中心城市,並取消黨、青年團、工會之間的分野,悉數合併為各級行動委員會。7月1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向忠發命令武漢、南京舉行暴動、上海發動總罷工。7月27日,中共紅三軍團攻佔湖南省省會長沙,卻旋於8月6日撤退,計畫中的暴動也全告流產。9月召開中共六屆三中全會之後,李立三離開了領導職務。
李立三的“封建論”影響了同時進行的中國社會性質論戰特別是“新思潮派”。“新思潮派”得名於1929年11月15日創刊的《新思潮》雜誌。這是中共在上海秘密發行的理論刊物,可說是中共理論戰線的前衛。《新思潮》的發行經歷幾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批判主辦《新生命》雜誌的陶希聖,從創刊號到第四期未曾斷絕批評。第二個階段則是試圖擴大批判面並挑起論戰,而這個階段則可以1930年2月28日發行的第4期為開端。因為這期特別登出了徵稿啓示:“中國是資本主義的經濟,還是封建制度的經濟?”。由於李立三在3月正式發表其“封建論”,因此《新思潮》以“封建制度的經濟”(而非“半封建制度的經濟”)提出的徵稿題目顯然與“封建論”存在一定聯繫。――雖然後來有些論者都批評這個題目只是形式邏輯的提問、非此即彼,[47]但恰恰是這樣的形式邏輯說明瞭“封建論”正是新思潮派在立三時期的論證目標。
“新思潮派”的理論進攻在1930年4月發行的《新思潮》雜誌第5期――“中國經濟研究專號”――正式展開。當時的論者曾以“集了他們底理論的大成”評價第5期的《新思潮》。[48]雖然一般關於中國社會性質論戰的起迄時間未有定論,但《新思潮》第5期所組織起來的理論攻勢無疑是論戰進入激化階段的關鍵事件。
王學文在《新思潮》第5期發表的《中國資本主義在中國經濟中的地位其發展及其前途》是這期的代表性論文。他指出,“中國主要經濟型態是一個封建的半封建的經濟”。[49]何幹之(1906-1969)對此評價說:“雖然這不是極嚴謹的定義,但中國社會性質的特點,在此可說已具有一個雛形。所謂帝國主義支配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定義,在此已有了一個雛形。”[50]為何何幹之認為王學文的觀點只是“雛形”?顯然何幹之意識到王學文的論點存在問題,而這個問題就是何幹之沒有點名批評的李立三“封建論”。
王明(1904-1974)的一段話可以證明此時的李立三與王學文共享著相近的理論觀點。他說,李立三“在1930年7月間的中央工作人員政治討論會上,公開地擁護‘中國經濟主要的只是封建經濟和半封建經濟’的理論。”[51]顯然李立三擁護的正是王學文和他自己共享的觀點。也就是說,他們的論點存在著明顯的互文關係。除此之外,具有托派色彩的國民黨理論家鄭學稼(1906-1987)也指出了“新思潮派”與李立三“封建論”之間的關係:“‘新思潮派’對中國社會性質的觀點,不是如何幹之所說,開始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而是‘半殖民地封建社會’。要到李立三路線垮台,才改為‘半殖民半封建社會’。”[52]
儘管鄭學稼敏銳地認識到“新思潮派”的論述方向及其轉變和李立三“封建論”的開始和結束有關,但鄭學稼所注目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論並沒有在立三路線結束之後確立起來。事實上,當時取代李立三而起的王明為了批判過度無視資本主義因素的“封建論”,反而把自己的論述拉到了過度強調資本主義因素的另一端:
立三同志對中國經濟性質問題的認識,完全代表著對殖民地半殖民地經濟認識的另一種有害而且危險的觀點,即是根本否認殖民地半殖民地有相當的畸形的資本主義發展的事實。他在1930年7月間的中央工作人員政治討論會上,公開地擁護“中國經濟主要的只是封建經濟和半封建經濟”的理論,他不瞭解他這一經濟分析的危險是否認了帝國主義侵入中國的事實,否認了中國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的存在,否認了鄉村中階級分化(農民分化為富農、中農、貧農和雇農)的過程,……
李立三同志等所講的中國是“封建經濟”或“半封建經濟”,與斯大林同志共產國際所講的根本不同。第一,李立三等不瞭解中國經濟系統的複雜性,簡單地籠統地以“ 封建經濟”或“半封建經濟” 等名詞來說明中國經濟性質,無論在理論上實際上都是錯誤的。第二,李立三同志等在所謂中國是“封建經濟”或“半封建經濟,這種籠統定義之下,實際上走到根本完全否認中國資本主義關係畸形發展的事實,……[53]
仔細分析王明著名的《為中共更加布爾塞維克化而鬥爭》(寫於1930年秋冬)全文,將發現封建出現43次,其中8次是半封建。但這8次的半封建又有7次是王明的抨擊對象。顯然,王明這樣的理論傾向不可能為鄭學稼所說的“半殖民半封建社會”論提供發展的有益資源。
雖然王明對“封建論”的批判有一定理由,但因王明過度強調資本主義因素在中國的存在(即其所謂“中國資本主義關係畸形發展的事實”),於是又走到另一個極端。《關於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稱王明“誇大資本主義在中國經濟中的比重,誇大中國現階段革命中反資產階級鬥爭、反富農鬥爭和所謂‘社會主義革命成分’的意義,否認中間營壘和第三派的存在。”――這樣的評價,大致可由王明自己的言論所印證。
四、結論
1927-1930年間依據法權分析而定義的半封建概念和相關論爭構成了20世紀中國社會性質討論的法權分析階段。這樣的嘗試不但試圖為土地革命所關注的“地主-農民”矛盾提供理論支持,也試圖取代此前沒能成功說明中國“地主-農民”矛盾的亞細亞生產方式論。但由於法權分析定義的半封建概念不能說明資本主義因素和封建因素在半殖民地條件下的有機聯繫,導致李立三先是過度重視資本主義因素在中國的存在,然後又矯枉過正強調封建因素在中國的頑存並乾脆推出一個近乎全面否定資本主義因素的“封建論”。儘管“封建論”旋即被後起的王明所批判,但王明又因此走到了過度重視資本主義因素的另一端。
實際上,只要資本主義因素和封建因素間的關係被抽象地當成某種“結構”來把握,二種因素在半殖民地條件下的有機聯繫就必然因為“結構”所需的靜態書寫而被割裂,從而不可能得到動態的說明。就此而言,毛澤東的《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1939)有效克服這些缺點並獲明顯突破。這篇從周秦封建社會講到帝國主義入侵近代中國的論文不但賦予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以結構性的靜態書寫,也提供了長時段的歷史動態敘述。從而,半封建概念被毛澤東成功地重新勾勒為半殖民地條件下遭到外國資本主義因素扭曲而畸形化的封建結構。也就是說,半封建並不以半資本主義為自身的另一半,因為外國資本主義因素既阻礙明清資本主義萌芽和民族資本的發展道路也不會讓中國資本主義化。畸形化的封建結構仍然是中國社會性質的本質,但資本主義因素不是。毛澤東的分析不但克服了法權分析平等看待二種因素的弱點,也糾正了李立三和王明的上述偏見。
更重要的是,《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的歷史敘述還包含了毛澤東對近代中國革命運動的反思與檢討。革命經驗的積累讓《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的歷史敘述產生了強烈的肯定感,進而使毛澤東能對二因素間的有機聯繫提出了有說服力的陳述。因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論顯然必須先是歷史論才可能是結構論;二因素在半殖民地條件下的有機聯繫只能通過有結構書寫的歷史敘述才可能真正表達出來。
雖然以法權分析定義半封建的取徑只存在很短時間,卻剛好體現“近代中國”的自我認識和自我批判在1927-1930年的時間段裡仍然處於起步階段。也就是說,這早夭的半封建定義恰恰是中國革命在1927-1930年間所處之“這個社會階段的結果”,並且是同這種“在其中產生而且只能在其中產生的那些未成熟的社會條件永遠不能復返這一點分不開的。”[54]
[1] 廈門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Email: qiushijie@ntu.edu.tw。
[2] 可著重參考以下討論:陳金龍:《“半殖民地半封建”概念形成過程考析》,《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4期,頁227-231;陶季邑:《關於“半殖民地半封建”概念的首次使用問題――與陳金龍先生商榷》,《近代史研究》(北京)1998年第6期﹐頁221-225;張慶海:《論對“半封建”“半殖民地”兩個概念的理論界定》,《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6期﹐頁226-234。
[3] 盧卡奇,《歷史唯物主義的功能變化》,收錄於盧卡奇:《歷史與階級意識:關於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研究》,杜章智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頁322。盧卡奇文中的引文來自: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1857.8)》,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頁47。
[4] 瞿秋白:《國民革命運動中之階級分化:國民黨右派與國家主義派之分析》,《新青年》(上海)不定期刊第3號,1926,頁23。
[5] 秋白[瞿秋白]:《中國社會的大破裂》,《布爾塞維克》(上海)第1卷第3期,1927,頁64-68。
[6] 可參見王奇生關於北伐的武裝鬥爭刺激了各地農民運動的分析:王奇生:《革命的底層動員;中共早期農民運動的動員參與機制》,徐秀麗與王先明編:《中國近代鄉村的危機與重建:革命、改良及其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頁273-309。
[7] 關於土地委員會的土地政策可參見:〈土地委員會第三次擴大會議紀錄(1927.4.22)〉原件影像,中國國民黨黨史料資料庫;《土地問題議決案(1927.4.27-5.9)》,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與中央檔案館編:《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檔案文獻選編》,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15,頁8-12;蔣永敬:《鮑羅廷與武漢政權》,台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72,頁276-310。
[8] 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革命與歷史》,翁賀凱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頁48。
[9] 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革命與歷史》,翁賀凱譯,頁61。
[10] 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革命與歷史》,翁賀凱譯,頁49。
[11] 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革命與歷史》,翁賀凱譯,頁61。
[12] 直到今天,“封建”是否適合用於對譯“Feudalism”仍然飽受爭議。這方面的爭論可著重參見李根蟠的理論史梳理:李根蟠:《中國“封建”概念的演變和“封建地主制”理論的形成》,《歷史研究》(北京)2004年第3期,頁146-172。並可參考以下兩本論文集所收的論爭文字: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等編:《封建名實問題討論文集》,上海: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葉文憲與聶長順編:《中國“封建”社會再認識》,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以及廣受討論的馮天瑜:《“封建”考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
[13] 關於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爭論可參見:ソヴェート・マルクス主義東洋學者協會編:《アジア的生産樣式に就いて》,東京:白揚社,1938此書是1931年蘇聯亞細亞生產方式討論會速記記錄唯一的亞洲譯本;郝鎮華編:《外國學者論亞細亞生產方式》上下冊,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意]翁貝托·梅洛蒂:《馬克思與第三世界》,高銛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李根蟠:《亞細亞生產方式再探討》,《中國社會科學》(北京)2016年09期。國際上的最新研究可參見:福本勝清:《アジア的生産様式論爭史:日本・中國・西歐における展開》,東京:社會評論社,2015。
[14] 中共中央黨史徵集委員會與中央檔案館編:《八七會議》,北京:中共黨史資料出版社,1986。
[15] 有論者稱“立夫”即筆名斯特拉霍夫的瞿秋白。但目前沒有任何版本的瞿秋白著作集收錄此文。
[16] 立夫:《中國共產黨土地問題黨綱草案(1927.11.28)》,《布爾塞維克》(上海)第1卷第6期,1927,頁155。
[17] 石母田正:《歴史と民族の発見―歴史學の課題と方法》,東京:平凡社,2003,頁65-70。
[18] 比方李平心(1907-1966)對《草案》的評論就僅僅圍繞著“地主-農民”矛盾而展開,至於《草案》的亞細亞生產方式論色彩對他來說似乎只是修辭般的存在。參見李平心:《中國土地問題與土地革命—讀了立夫同志的《土地問題黨綱草案》以後》,《平心文集》第1卷,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5,頁86-106。本文原載於1927年發行的《布爾塞維克》雜誌。
[19] ソ連科學アカデミー極東研究所編:《中囯革命とソ連の顧問たち》,東京:日本囯際問題研究所,1977,頁157-172。
[20] 羅明納茲:《中國革命的新階段和中國共產黨人的任務(1928.2)》,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譯編:《共產國際、聯共(布)與中國革命文獻資料選輯 (1927-1931)》上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2,頁63。
[21] 該書1928年版的兩部漢譯本分別是馬嘉:《中國農村經濟之特性》,宗華譯,上海:北新書局,1930;馬札亞爾:《中國農村經濟研究》,陳代青與彭桂秋譯,上海:神州國光社,1930。
[22] 根據漢譯本再行轉譯的日譯本為:マデァール:《中國農村経済研究》上,プロレタリア科學研究所中國問題研究會譯,東京:希望閣,1931
[23] 直接譯自1931年俄文原版的日譯本則是:マヂャール:《支那農業經濟論》,井上照丸譯,東京:學藝社,1935;マヂヤル:《支那の農業經濟》,早川二郎譯,東京:白揚社,1936。
[24] 蘇聯《真理報》,1929年6月1日,轉引自郝鎮華編:《外國學者論亞細亞生產方式》下冊,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頁39。
[25] 參見:Людвиг Мадьяр, Экономика Сельск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В Китае, Москва- Ленинград: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1928, pp.5-22, 120-123. 以及Людвиг Мадьяр, Экономика Сельск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В Китае, Москва- Ленинград: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социальн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е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1931。另外,1928年版關於亞細亞生産方式的論述亦曾被摘錄爲期刊論文的形式在中日期刊上發表,比方:馬迪亞:《中國的農業經濟》,《新生命》(上海)第2卷第8號,1929(譯自1928年版的德譯版)、マデアール:《アジア的生産方法》,《満鉄支那月誌》(上海)第7年第9,1930。
[26] 《草案》關於前近代多重地權的論述如下:“在中國中部各省(江、浙、皖、贛等),租佃關係之中有所謂‘共有田地’:地主有田底,佃農有田面。這種情形大半由重利盤剝而來的,或者是由於佃農代墾地主荒地而來的。中國永佃權的存在以及‘共有田地’的制度,很明顯的證明中國農村之中並非資產階級式的私有制度佔優勢。直到最近,地主方才開始用全力奪取那種‘共有田地’的所有權,要想使舊式的‘共有田地’,變成完全地主所有的田地。”“地主竭力要想取消有礙於剝削的舊式的永佃權及收租時的舊習慣(荒年照例減租,每年只收一次收穫的租,貧民可以自由檢拾稻場上遺落的稻梗等等);地主要想變更舊式的亞洲式的土地所有制度,使成爲比較現代式的資產階級的私有制度。然而農民的傾向,卻是要使地主的土地,變成農民所有。”參見:立夫:《中國共產黨土地問題黨綱草案(1927.11.28)》,《布爾塞維克》第1卷第6期,1927,頁158-159。
[27] 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頁894。
[28] Людвиг Мадьяр, Экономика Сельск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В Китае, , p.123. 馬札亞爾這段話在1931年版刪去。
[29] 向青:《共產國際和中國革命關係史稿》,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頁125。
[30] 米夫:《在聯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會上的發言(1927.12)》,王福曾等編:《米夫關於中國革命言論》,人民出版社:北京,1986,頁46-47。
[31] 李立三:《關於農民土地問題的報告(1928.7.1)》,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與中央檔案館編:《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檔案文獻選編》上卷,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15,頁419。類似批評方式還可參看米夫:“如果承認中國有‘亞洲式生產方法’殘餘的存在及其統治,那麽,便與主要的政治口號――土地國有相矛盾了。因爲在亞洲式生產方法之下,土地已經國有化了。”見:米夫:《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大會上的土地問題》,《布爾塞維克》(上海)第2卷第7期,1929,頁49。
[32] 米夫:《米夫給斯大林等的信(1928.6.14)》,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與中央檔案館編:《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檔案文獻選編》上卷,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15,頁112。
[33] 《土地問題議決案(1928.7.9)》,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與中央檔案館編:《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檔案文獻選編》下卷,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15,頁867-876。
[34] 《土地問題議決案(1928.7.9)》,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與中央檔案館編:《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檔案文獻選編》下卷,頁868。
[35] 米夫的法權分析可參見米夫:《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大會上的土地問題》,《布爾塞維克》第2卷第7期,1929,頁41-56。
[36] 李立三主持中共中央時反對無條件反對富農的文件即:《中央通告第二十八號――農民運動的策略(一)(1929.2.3)》,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公開本)》第5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頁17-22。
[37] 李立三:《李立三自述(1940)》,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編編:《李立三百年誕辰紀念集》,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1999,頁259。
[38] 《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與中國共產黨書(1929.6.7)》,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公開本)》第5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頁688-699。並收錄於:瞿秋白:《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就農民問題給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信(1929.6.7)》,《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論編》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頁352-364。
[39] 《中央關於接受共產國際對於農民問題之指示的決議(1929.8)》,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公開本)》,第5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頁447、450。
[40] 《中央通告第三十三號――軍閥戰爭的形勢與我們黨的任務(1929.3.15)》,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公開本)》第5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頁57-58。同樣觀點的文件還有:《中央通告第三十號――目前政治形勢的分析與黨的主要路線(1929.2.8)》,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公開本)》第5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頁44-54。
[41] 《中央通告第三十號――目前政治形勢的分析與黨的主要路線(1929.2.8)》,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公開本)》第5冊,頁44-54。
[42] 瞿秋白:《致李立三的信(1929.4.4)》,《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論編》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頁318。
[43] 陳獨秀:《獨秀同志關於中國革命問題致中共中央信》,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等編:《中國革命與機會主義》,上海:民志書局,1929,頁90-96。
[44] 立三[李立三]:《中國革命的根本問題》,《布爾塞維克》(上海)第3卷第2-3期,1930,頁37-83;立三[李立三]:《中國革命的根本問題(續)》,《布爾塞維克》(上海)第3卷第4-5期,1930,頁151-171。
[45] 立三[李立三]:《中國革命的根本問題》,《布爾塞維克》第3卷第2-3期,1930,頁60-63。
[46] 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革命與歷史》,翁賀凱譯,頁61。
[47] 可參見嚴靈峰:《“中國是資本主義的經濟,還是封建制度的經濟”?》,《新台灣大眾時報》(東京)第2卷第3號,1931,頁28-31;嚴靈峰:《“中國是資本主義的經濟,還是封建制度的經濟”?》,《新台灣大眾時報》(東京)第2卷第4號,1931,頁48-64。
[48] 王宜昌:《中國社會史論史》,《讀書雜誌》(上海)第2卷第2-3期,1932,頁22-23。
[49] 王昂[王學文]:《中國資本主義在中國經濟中的地位其發展及其前途》,《新思潮》第5期“中國經濟研究專號”,1930,頁17。
[50] 何幹之:《中國社會性質問題論戰》,上海:生活書店,1937,頁62。
[51] 王明:《為中共更加布爾塞維克化而鬥爭(1930秋冬)》,《王明言論選輯》,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頁128-129。
[52] 鄭學稼:《社會史論戰簡史》,台北: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78,頁136。
[53] 王明:《為中共更加布爾塞維克化而鬥爭(1930秋冬)》,《王明言論選輯》,頁128-129、198。
[54] 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1857.8)》,頁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