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士杰(2020)。〈近代中國社會性質理論史的法權分析階段〉,《經濟思想史研究》第2期,頁42-60。同文收錄於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史研究中心(主編),《中國近代史學科體系的理論建構與學科反思:慶賀張海鵬先生八十華誕暨史學研究55周年》上冊(頁163-180)。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本文初稿以〈「近代中國」的自我批判和認識——「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理論形成史的片斷考察(1927-1930)〉為題宣讀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辦「中國近代史學科體系的理論建構与學術反思研討會」(2018年5月5日至5月6日)。
邱士杰[1]
摘要:
封建(feudalism)和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将农民设定为被剥削者的著名概念。由于1920年代中国革命发现了农民的革命潜力,因此这两个概念都曾经用于分析中国社会性质。虽然亚细亚生产方式对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解释昙花一现,却意外引进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中心的法权分析并据此在1928年形成“资本主义商品买卖(土地所有权)+封建剥削(土地使用权)=半封建”的定义。但因这个定义无法揭示资本主义和封建两种因素在半殖民地条件下的有机联系,导致李立三和王明往往过度强调某一单个因素的支配性地位。直到毛泽东发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揭示了两种因素的有机联系,半封建概念才终于取得有效且持久的定义。
关键词:社会性质 半封建 亚细亚生产方式 法权分析 所有权与使用权
引言
指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论是今日史学界界定“近代中国”(1840-1949)社会性质的主要依据。目前为止,多数关于近代中国社会性质分析理论史的研究都集中于作为关键词的“半殖民地”和“半封建”概念如何在革命过程中出现。[2]虽然这种以关键词搜寻为方法的研究较难呈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论的内在脉络和形成过程,却充分显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不是任何个人在特定时空内忽然发想出来的成果,而是许多革命的理论工作者在1919-1949年间一步一步共同完成的结晶。
正如卢卡奇沿着马克思的思路而引申出的判断:“每一种历史的认识都是一种自我认识。只有当现在的自我批判能以适应的方式进行时,‘只有它的自我批判在一定程度上,所谓在可能范围内准备好时’,过去才能变得显而易见。”[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论既是对“近代中国”的自我批判,也是这个社会的自我认识。尽管这样的自我批判和认识直到1919-1949年之间才发展起来,却也因此体现出1840-1949年的中国历史确实表现为连续且统一的“近代中国”。
本文试图在既有研究基础上介绍一个出现在近代中国社会性质理论史的最初期,却未曾为人所注意的“法权分析”阶段。所谓法权分析阶段,指的是苏联和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以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体现的法权关系定义“半封建”概念的短暂时期。这个阶段虽短,但脉络清晰,可以为近代中国社会性质理论的形成史提供侧面的理解。
一、封建和亚细亚生产方式:为论证中国农民的被剥削地位而引入的两个概念(1927)
瞿秋白(1899-1935)曾说:五四的时候大家都在谈社会主义,五卅之后却都在谈阶级斗争。[4]大革命失败之后他又说:现在的中国正在面临社会的大破裂的局面,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打破了社会的整体性。[5]瞿秋白指陈的社会内部分裂表现为多方面。除了国共之间的左右斗争、国民党内的左右对立,以及国共共同(或各自)对各地军阀之间的矛盾之外,最为引人侧目的就是广东湖南等地农民在1926年前后为了反对地主仕绅而掀起的大规模运动。[6]农民运动展现的巨大力量不但让毛泽东为代表的先觉者发现了中国革命的关键动力,也吸引了共产国际从远方投向中国的目光。由于蒋介石为代表的右派蠢蠢欲动,因此共产国际在1926年底之后多次提出中共应通过土地革命发动农民,然后藉由农民对地主的反抗来抵制国民党右派的进攻。虽然中共和国民党左派曾在1927年的“4.12”到“7.15”之间共同组织“土地委员会”,提出以大地主为对象的“政治性的没收”, [7]但“政治性的没收”只是从头到尾未付实践的象征性举动,不是土地革命。也就是说,直到中共召开“八七会议”真正落实土地革命之前,土地革命始终未能在国共合作框架下展开。
为了分析中国现实生活中的“地主-农民”矛盾,1920年代的理论家尽力寻找合适概念以凸显农民的被剥削地位。第一个得到引入的概念就是今日已经和“封建”经常相互对译的“Feudalism”。封建的汉语本义乃指周代为典型的“封邦建国”,相当于在上层建筑的角度描述地方割据政权的广泛存在。因此封建二字最初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建党初期的1920年代革命者用来描述军阀对中国的瓜分割据。正如德里克(Arif Dirlik)所言,“尽管革命者们对封建势力的定义相差甚远,但他们都认同封建势力是由军阀和官僚组成的。”[8]虽然以陶希圣为代表的国民党左派论者始终顽固地在整个1920年代“将‘封建势力’归于政治上层建筑”,[9]但各地农民运动所体现的“地主-农民”矛盾还是让“人们对‘封建’一词的理解发生了变化”,[10]于是原生的封建概念(=封邦建国)才逐渐转化为依据“中国社会经济结构,或生产关系的根本特征”[11]而定义的汉译封建概念(=Feudalism=“地主-农民”矛盾)。[12]――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下提到“封建”的地方,均悉Feudalism之对译词。
除了封建概念,“亚细亚生产方式”(Asiatische Produktionsweise / 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早期又汉译为“亚洲生产方式”)也能凸显农民处于被剥削的地位。亚细亚生产方式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即1857-1858手稿)、《资本论》,以及关于印度问题等著作中先后涉及的课题,并在日后的争论中逐渐形成由以下要素所共同构成的形象:手工业与农业在家内的结合、土地国有(土地私有制的缺乏)、专制主义(despotism)、农村公社、地租与赋税的统一,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存在。在二十世纪的论争中,一些论者倾向于将亚细亚生产方式等同于“五阶段论”的某一阶段,另一些论者则主张这个概念应独立于“五阶段论”之外。[13]虽然论者间的争论还在进行,但农民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勾勒的历史形象中属于无可置疑的被剥削者,而拥有全国土地所有权的国家主权者则是剥削者。因此,虽然亚细亚生产方式可以因为农民被设定为被剥削者而引入中国革命现场,但就其侧重分析“国家-农民”矛盾而非“地主-农民”矛盾而言,远不及封建概念适合中国革命。
受共产国际指派赴华而在1927年下半年与瞿秋白共同指导中共中央的罗明纳兹(В. В. Ломинадзе,1897-1935)是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论引入中国革命现场的先驱。罗明纳兹赴华的主要任务是扭转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的局势,并主持和参与了史称“八七会议”的中共中央紧急会议。“八七会议”决定中共完全放弃国民党旗帜、正式开展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并由瞿秋白代替陈独秀的领导职务。[14]
罗明纳兹与瞿秋白指导中共中央期间曾经提出一份《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1927.11.28)》(作者“立夫”[15])。这份《草案》从亚细亚生产方式论者经常提到的水利工程、专制国家,以及手工业与农业的家内结合等方面分析中国社会性质,并判断“中国这样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马克思列宁所称为“亚洲式的生产方法”制度。”[16]因此《草案》一般也被视为党史上空前绝后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纲领。比方,日本著名历史学家石母田正(1912-1986)就如此看待这份《草案》,并称赞1928年的中共“六大”以着充分的能力和洞见将这份《草案》果断抛弃,从而超越了许多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定义为停滞论并以此规定中国社会性质的日本历史学者。[17]
尽管一些日本学者确曾将中国定义为停滞的亚细亚社会,但《草案》并不能理解为纯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纲领。因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论者经常关心的土地国有、国家对农民的剥削,以及赋税和地租的统一等问题在《草案》的叙述里完全缺席。相较于上述核心关怀的缺乏,通篇没有“封建”二字的《草案》反而着重分析了中国的“地主-农民”矛盾,并追加强调地主与商人、官僚之间的复合关系。因此当时的党内评论者甚至只看到《草案》对“地主-农民”矛盾的分析而无视其亚细亚生产方式论。[18]
《草案》的论述策略可能与匈牙利出身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论者马札亚尔(Л. И. Мадьяр,1891-1937)有关。马札亚尔曾在1926-1927年间由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派往苏联驻上海领事馆,研究中国问题。[19]返苏之后,马札亚尔即于1928年完成了其研究中国社会性质的代表作《中国农村经济研究》(Экономика сельск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в Китае),并在1931年推出修订版。由于罗明纳兹曾自称曾经抢先阅读尚未出版的马札亚尔著作(应即《中国农村经济研究》),[20]因此罗明纳兹很可能沿着马札亚尔的思路开展他在中国的工作。
1928年版首先以两种汉译版的形式传入亚洲,其中一种版本甚至自称参考了1928年版的某种“草本”(可能指马札亚尔在内部发行的先行版)。[21]在汉译本的基础上,才又进一步出现根据汉译再行转译的日译本。[22]汉译先于日译以及中国译者获得“草本”的现象,体现出苏联在1920年代成为中国学生留学新选项的时代特征。直到马札亚尔推出1931年修订版,日本译者才首次直接根据俄文日译此书。[23]
1928年版的最大特点就是突出中国农民的被剥削地位,并主张中国社会性质可用亚细亚生产方式解释。弔诡的是,主张亚细亚生产方式的1928年版非但不讨论“国家-农民”矛盾是否存在于中国,反而和《草案》一样,把更多篇幅用于彰显“地主-农民”矛盾。因此,1928年版的理论与实证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正如另一名亚细亚生产方式论者瓦尔加(E. Varga,1879-1964)所言,当他“读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热诚拥护者马加尔的著作后,我赋予亚细亚制度以比过去小得多的意义,而赋予封建因素以比过去大得多的意义。该书在理论上特别强调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意义,但几乎没有完全相应的具体资料,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此书的弱点。作者认真收集了有关某些省分的租佃条件的材料,从这些材料……清楚看出,中国的现实情况在很多方面同欧洲中世纪的生活条件相似。”[24]
1928年版的内在矛盾直到始终没有汉译的1931年版才获得解决。由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农村经济研究》初版发行之后遭到苏联学术界批判,因此1931年版干脆直接删掉1928年版涉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所有段落,尤其是详谈此概念的“导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帝国主义”(Введение. Азиа́тский спо́соб произво́дства и империализма)以及“第八章:中国土地私有制的性质与形式”(VIII. Формы и характер земельной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в Китае)的“I.初步说明”(I. Предварительные замечания)。[25]当论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部分被删除,书中关于“地主-农民”矛盾的分析便完全符合封建概念界定的阶级对立,并使1931年版瞬而成为合乎苏联学术标准的“中国封建土地关系论著”。
虽然《中国农村经济研究》提供的实证材料更有利于证明“地主-农民”矛盾的广泛存在和封建概念的适用性,但马札亚尔还是努力以迂迴的方式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实存提供证据。最显著的例子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关注的土地国有制意味着资产阶级土地私有权的缺乏,但《中国农村经济研究》无法证明土地国有制存在于中国,于是把今日史学家视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永佃权”等前近代的多重地权现象等同于中国缺乏资产阶级土地私有权的证据。(这可能也是《草案》同样特别重视永佃权和“共有田地”的原因。[26])虽然《中国农村经济研究》的迂迴论证过于牵强,但其通过多重地权找寻亚细亚生产方式身影的思路却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由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预设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因此国家以下的各阶层民众势必只能在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与土地发生关系。比方一些人可能拥有土地使用权、一些人可能拥有土地佔有权,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拥有土地用益权,或者这些权利之间又产生某种重叠,等等。正如马克思所言:
同直接生产者直接相对立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是像在亚洲那样,是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的国家,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任何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状态下,对于依附关系来说,无论从政治上或从经济上说,除了面对这种国家的一切臣属关系所共有的形式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佔有权和用益权。[27]
无论是使用权、佔有权,或者用益权,都是所有权的派生权能,而这些概念所构成的法权分析与亚细亚生产方式论相当亲和。因此,虽然《中国农村经济研究》和《草案》没能成功地将中国社会性质论证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但法权分析却因此引入中国社会性质的研究。比方1928年版的《中国农村经济研究》就曾指出,帝国主义与资本主义侵蚀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过程“并不是依照其纯粹的形式,……所以我们能在殖民地半殖民地观察到土地所有权(землевладение)和土地使用权(землепользование)的新旧形式如色彩斑斓的拼布那样存在。”[28]但由于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各种权能尚未在当时中国取得公认的规范译法,便导致这些互有异同的汉译词汇(比方私有权、使用权、占有权、领有权……)构筑起难解的汉语译著。比方《中国农村经济研究》的陈代青与彭桂秋汉译本就是这种难以理解的典型。
二、从法权分析获得定义的“半封建”(1928)
由于《草案》以亚细亚生产方式解释中国社会性质的论述策略存在前述各种缺陷,因此才推出就遭到各种反对。首先,米夫(П. А. Миф,1901-1939)在1927年12月召开的联共(布)十五大对罗明纳兹展开了强烈的质疑:
罗明纳兹:要把中国农村存在的那种类型的社会关系称作封建主义,只能是相对的,并需补充说明:这种类型的社会关系同欧洲的中世纪很少相似之处。独特的中国封建主义残余(这种封建主义最好像马克思那样称之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引起农村极为尖锐的阶级斗争的原因。[29]
……
米夫:我对封建制度的问题讲两句。罗明纳兹同志试图把封建制度与亚细亚生产方式对立起来。
罗明纳兹:这是马克思对立起来的!
米夫:马克思没有把封建制度和亚细亚生产方式对立起来过!
罗明纳兹:这说明你不懂马克思主义!
米夫:马克思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解为封建制度的变种之一,同时还说明,这里同一般的封建制度在实质上没有任何区别,而有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一部分是历史和法律上的次要区别。……十分清楚,中国的这种封建制度有其特点。……再者,中国目前没有纯粹的封建制度,因为这种制度不仅与商业资本,而且与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外国金融资本勾连结合在一起,因为这种封建制度与外国资本勾连结合在一起,它在许多方面就成为外国资本在中国进行经济统治的传动带。[30]
不久之后,中共六大(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全面批判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论。李立三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论容易给人一种中国早已土地国有化的错误印象,而这种错误印象将让人以为土地革命可以轻易接收已经国有的所有土地,进而忽略掉地主的现实存在。[31]李立三的反省刚好折射出当时的中国革命非常需要一个确切概念去突出“地主-农民”矛盾。尽管罗明纳兹驻华时期推出的《草案》也努力突出这样的矛盾,但《草案》中不断出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词语显然容易产生李立三担心的误导作用。
中共六大为了制订全新的土地纲领而召开了连续九天的会议。首先,李立三所主持的“农民土地问题讨论”(7月1日至2日)集中论证中国资本主义(在国民党统治下的)的发展困难,其次则评估农民运动的可能性。此外,共产国际东方书记处组织了苏联专家马札亚尔,米夫、沃林(М. Волин,1896-?)、约尔克(Е. С. ИОЛК,1900-1937)、弗雷耶尔(Б. С. Фрейек,1897-?)、修卡里(М. И. Щукарь,1897-?),以及中国代表苏兆征、向忠发等人,共同起草了中共的土地纲领草案。[32]在这份草案的基础上,李立三先后向代表做了《关于农民土地问题的报告》、《农民土地问题讨论的结论》、《关于农民土地问题讨论的总结发言》三次报告,其间还有十六位代表发言反馈意见。最后在7月9日定稿为《土地问题议决案》。
六大土地纲领的新认识表现为两方面。(1)六大全面考察了各种可能促使中国资本主义化的途径。比方国民党政权本身的治国能力、租佃地主向经营地主的转化(地主直接雇佣农业工人务农)、富农成为农村资本主义的主体,以及外国资本对农村的投资。但六大认为上述途径在半殖民地的中国必然是半途而废的死路,只有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才能开闢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33](2)既然半殖民地的中国还需资本主义化,就表示当前的中国社会性质仍然处在前资本主义阶段。但因亚细亚生产方式不适合界定中国社会性质,便有必要提出新的定义。对此,六大使用了“半封建”概念。
六大的半封建概念与此前各种场合偶有提及的半封建不同。六大所称的“封建”指的是“地主-农民”矛盾尤其特指地主对农民进行的剥削,而“半”则是从法权分析的角度把握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二元对立(因为“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使用关系是土地问题的中心”[34])。在一般熟知的意义上,这两种权利的二元对立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垄断在地主之类的少数人手中而大多数的农民只拥有使用权。但六大对这两种对立权利的把握,却是判断封建因素只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里存在而土地所有权已然资本主义化。也就是:
资本主义商品买卖(土地所有权)+封建剥削(土地使用权)=半封建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对立中定义半封建的思路可能来自起草六大土地纲领的苏联专家。比方马札亚尔以及同样熟悉法权分析的米夫。[35]虽然半封建因此获得党史上空前绝后的独特定义,却充满问题。首先,土地所有权的自由买卖未必等于土地关系的资本主义化。其次,资本主义因素和封建因素的关系因为法权分析而呈现为简单且无机的静态描写,两种因素各自拥有一块互不干预且彼此平等的单纯领域。这样的静态描写不但无法表现六大预测的动态趋势――资本主义不可能在土地革命之外获得发展――反而容易让人以为中国正如过去的西欧国家一样处于“从封建过渡到资本主义”(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的正常发展轨道,从而在认识上架空理应凸显的中国半殖民地地位。
法权分析的上述缺点并非孤立现象。实际上,六大后实际主持中共中央的李立三觉得资本主义仍然可能在土地革命之外获得发展,导致他屡次做出与六大路线相违的判断。首先,李立三认为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应该争取富农特别是具有资本主义性格的富农,并因此认为土地革命的阶级形势应该是包含富农的全体农民反对全体地主的斗争。[36]因此李立三反对当时主张无条件打倒富农的蔡和森。[37]然而李立三的观点很快在1929年夏季遭到了瞿秋白起草的《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书》(1929年6月7日)的批评。瞿秋白认为富农实际上是民主革命必须反对的、不太运用雇佣劳动的“半地主”,因此他批评“某几个负指导责任的同志”(即李立三)“在解决农民问题的时候,还犯有严重的错误。”[38]而李立三中央也在接受批评之后提出以下检讨:“中国的土地关系,在土地所有关系上,地主与农民的界限并不森严(即是说富有的农民很易变为地主),但在土地使用关系上,农民与地主阶级的对立却非常尖锐。……中国农民的上层分子(富农)一般的说不是纯粹的乡村资产阶级,而是兼有或多或少之半封建半地主的剥削。”[39]
除了富农,李立三还关心国民党政权能否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当国民党内部爆发蒋介石和新桂系之间的战争(即蒋桂战争,1929年3月至6月),李立三主导的《中央通告第三十三号――军阀战争的形势与我们党的任务》(1929年3月15日)干脆把这场战争描绘成进步的“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蒋介石)和反动的“封建地主买办”(新桂系)争取领导权的斗争。[40]瞿秋白知道《中央通告第三十三号》的观点源于李立三,便致信立三提出批评:“如果说,资产阶级派的军阀战胜了,就会打击封建势力、改良农民生活、实行关税自主等了,那麽,这次蒋桂战争之中蒋如果胜了,那就中国资产阶级的稳定和发展就开始了。――虽然你的立论及中央三十号通告[41]不至如此,然而简化之后,必然如此的。”[42]也就是说,瞿秋白认为蒋桂战争只是半封建军阀阵营的内斗,无关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已经变成托洛茨基派的陈独秀也批判李立三的判断,但理由不同。陈独秀在1929年写给中共中央的信中判定中国历史上已经存在资本主义因素,甚至认为1925-1927年的大革命彻底打开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国民党政权成为推动资本主义的主体。虽然陈独秀并不认为国民党政权能走基马尔道路,却认为国民党政权已经为中国资本主义打开了普鲁士或斯托雷平式的发展方向,也就是与封建因素相妥协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由于陈独秀完全肯定国民党政权的资产阶级性质,因而判定蒋桂战争只是“资产阶级新政权之内部冲突。”[43]
三、从“半封建”到“封建”,再从“封建”到“畸形的资本主义”(1930)
连续遭到内外不同批评的李立三很快修正了自己的看法并在1930年3月发表的《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提出全新论述。[44]李立三不再讨论富农能否代表资本主义发展的趋势,也不再探讨蒋介石政权能不能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他认为,在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势力”勾结的格局下,“中国终不能有资本主义的发展”。又由于“经济结构”的本质由“剥削方式”所决定而“封建剥削”至今犹存,因此中国仍然处在封建社会阶段――尽管他补充声明“纯粹的封建制度”已在秦统一六国之后消失:
我们分析每个社会的经济结构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楚这个时代的社会关系是建筑在哪一剥削形式――生产方法上,并且要把他的主要的条件与次要的条件分别清楚;因此这个时期仍然是封建社会制度,绝不能称他为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
……土地所有者从独立生产者――农民身上用超经济的方法,以榨取其剩余劳动。故凡此种剥削方式,就叫做封建剥削方式,维护此种剥削方式的制度,就叫做封建制度。“封建式的所有权……凭之以建立社会组织,其中对立的直接生产阶级,不是古代的奴隶,而[是]小农奴式的农民。”(马克思文匯卷一)这就是马克思对于封建制度的定义。极明显的,马可思对于封建剥削的说明是从他的剥削方式上立论,而不根据他的剥削的目的与剥削者的出身。
现在中国经济的结构主要的基础,完全适合于马克思对于封建剥削,和封建制度的定义。[45]
六大以后的李立三先是致力分析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可能性,遭到国际批评之后,才又一百八十度转而强调封建因素在中国的顽强存在。这两种看似对立的观点其实都是半封建被定义为资本主义因素和封建因素的无机结合而合理产生的后果。不过,此时的李立三进一步放弃了法权分析定义的半封建概念。在《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中,李立三不再认为土地的自由买卖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因为“中国土地的所有关系也不是纯粹资本主义形式的,还带有很深的封建的宗法社会的色彩。”为了强调中国经济的封建性,他甚至尽力回避半封建一语。综观整篇论文,半封建只出现三次。因此,德里克把李立三这篇文章当成半封建概念获得确立的代表文献并不正确。[46]不如说,这篇文章实乃判定近代中国仍是封建社会的“封建论”。
《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发表后没多久,同年6月就进入著名的“立三路线”时期。李立三认为新的革命高潮已经来临,中共有可能取得一省乃至数省的胜利。为了配合上述计划,立三企图以全国红军之力大规模地攻打中心城市,并取消党、青年团、工会之间的分野,悉数合并为各级行动委员会。7月1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向忠发命令武汉、南京举行暴动、上海发动总罢工。7月27日,中共红三军团攻占湖南省省会长沙,却旋于8月6日撤退,计画中的暴动也全告流产。9月召开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之后,李立三离开了领导职务。
李立三的“封建论”影响了同时进行的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特别是“新思潮派”。“新思潮派”得名于1929年11月15日创刊的《新思潮》杂志。这是中共在上海秘密发行的理论刊物,可说是中共理论战线的前卫。《新思潮》的发行经历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批判主办《新生命》杂志的陶希圣,从创刊号到第四期未曾断绝批评。第二个阶段则是试图扩大批判面并挑起论战,而这个阶段则可以1930年2月28日发行的第4期为开端。因为这期特别登出了征稿启示:“中国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还是封建制度的经济?”。由于李立三在3月正式发表其“封建论”,因此《新思潮》以“封建制度的经济”(而非“半封建制度的经济”)提出的征稿题目显然与“封建论”存在一定联系。――虽然后来有些论者都批评这个题目只是形式逻辑的提问、非此即彼,[47]但恰恰是这样的形式逻辑说明了“封建论”正是新思潮派在立三时期的论证目标。
“新思潮派”的理论进攻在1930年4月发行的《新思潮》杂志第5期――“中国经济研究专号”――正式展开。当时的论者曾以“集了他们底理论的大成”评价第5期的《新思潮》。[48]虽然一般关于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的起迄时间未有定论,但《新思潮》第5期所组织起来的理论攻势无疑是论战进入激化阶段的关键事件。
王学文在《新思潮》第5期发表的《中国资本主义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其发展及其前途》是这期的代表性论文。他指出,“中国主要经济型态是一个封建的半封建的经济”。[49]何幹之(1906-1969)对此评价说:“虽然这不是极严谨的定义,但中国社会性质的特点,在此可说已具有一个雏形。所谓帝国主义支配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定义,在此已有了一个雏形。”[50]为何何幹之认为王学文的观点只是“雏形”?显然何幹之意识到王学文的论点存在问题,而这个问题就是何幹之没有点名批评的李立三“封建论”。
王明(1904-1974)的一段话可以证明此时的李立三与王学文共享着相近的理论观点。他说,李立三“在1930年7月间的中央工作人员政治讨论会上,公开地拥护‘中国经济主要的只是封建经济和半封建经济’的理论。”[51]显然李立三拥护的正是王学文和他自己共享的观点。也就是说,他们的论点存在着明显的互文关系。除此之外,具有托派色彩的国民党理论家郑学稼(1906-1987)也指出了“新思潮派”与李立三“封建论”之间的关系:“‘新思潮派’对中国社会性质的观点,不是如何幹之所说,开始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是‘半殖民地封建社会’。要到李立三路线垮台,才改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52]
尽管郑学稼敏锐地认识到“新思潮派”的论述方向及其转变和李立三“封建论”的开始和结束有关,但郑学稼所注目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论并没有在立三路线结束之后确立起来。事实上,当时取代李立三而起的王明为了批判过度无视资本主义因素的“封建论”,反而把自己的论述拉到了过度强调资本主义因素的另一端:
立三同志对中国经济性质问题的认识,完全代表着对殖民地半殖民地经济认识的另一种有害而且危险的观点,即是根本否认殖民地半殖民地有相当的畸形的资本主义发展的事实。他在1930年7月间的中央工作人员政治讨论会上,公开地拥护“中国经济主要的只是封建经济和半封建经济”的理论,他不瞭解他这一经济分析的危险是否认了帝国主义侵入中国的事实,否认了中国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存在,否认了乡村中阶级分化(农民分化为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的过程,……
李立三同志等所讲的中国是“封建经济”或“半封建经济”,与斯大林同志共产国际所讲的根本不同。第一,李立三等不瞭解中国经济系统的复杂性,简单地笼统地以“ 封建经济”或“半封建经济” 等名词来说明中国经济性质,无论在理论上实际上都是错误的。第二,李立三同志等在所谓中国是“封建经济”或“半封建经济,这种笼统定义之下,实际上走到根本完全否认中国资本主义关系畸形发展的事实,……[53]
仔细分析王明著名的《为中共更加布尔塞维克化而斗争》(写于1930年秋冬)全文,将发现封建出现43次,其中8次是半封建。但这8次的半封建又有7次是王明的抨击对象。显然,王明这样的理论倾向不可能为郑学稼所说的“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论提供发展的有益资源。
虽然王明对“封建论”的批判有一定理由,但因王明过度强调资本主义因素在中国的存在(即其所谓“中国资本主义关系畸形发展的事实”),于是又走到另一个极端。《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称王明“夸大资本主义在中国经济中的比重,夸大中国现阶段革命中反资产阶级斗争、反富农斗争和所谓‘社会主义革命成分’的意义,否认中间营垒和第三派的存在。”――这样的评价,大致可由王明自己的言论所印证。
四、结论
1927-1930年间依据法权分析而定义的半封建概念和相关论争构成了20世纪中国社会性质讨论的法权分析阶段。这样的尝试不但试图为土地革命所关注的“地主-农民”矛盾提供理论支持,也试图取代此前没能成功说明中国“地主-农民”矛盾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论。但由于法权分析定义的半封建概念不能说明资本主义因素和封建因素在半殖民地条件下的有机联系,导致李立三先是过度重视资本主义因素在中国的存在,然后又矫枉过正强调封建因素在中国的顽存并干脆推出一个近乎全面否定资本主义因素的“封建论”。尽管“封建论”旋即被后起的王明所批判,但王明又因此走到了过度重视资本主义因素的另一端。
实际上,只要资本主义因素和封建因素间的关系被抽象地当成某种“结构”来把握,二种因素在半殖民地条件下的有机联系就必然因为“结构”所需的静态书写而被割裂,从而不可能得到动态的说明。就此而言,毛泽东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1939)有效克服这些缺点并获明显突破。这篇从周秦封建社会讲到帝国主义入侵近代中国的论文不但赋予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结构性的静态书写,也提供了长时段的历史动态叙述。从而,半封建概念被毛泽东成功地重新勾勒为半殖民地条件下遭到外国资本主义因素扭曲而畸形化的封建结构。也就是说,半封建并不以半资本主义为自身的另一半,因为外国资本主义因素既阻碍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和民族资本的发展道路也不会让中国资本主义化。畸形化的封建结构仍然是中国社会性质的本质,但资本主义因素不是。毛泽东的分析不但克服了法权分析平等看待二种因素的弱点,也纠正了李立三和王明的上述偏见。
更重要的是,《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叙述还包含了毛泽东对近代中国革命运动的反思与检讨。革命经验的积累让《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叙述产生了强烈的肯定感,进而使毛泽东能对二因素间的有机联系提出了有说服力的陈述。因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论显然必须先是历史论才可能是结构论;二因素在半殖民地条件下的有机联系只能通过有结构书写的历史叙述才可能真正表达出来。
虽然以法权分析定义半封建的取径只存在很短时间,却刚好体现“近代中国”的自我认识和自我批判在1927-1930年的时间段里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也就是说,这早夭的半封建定义恰恰是中国革命在1927-1930年间所处之“这个社会阶段的结果”,并且是同这种“在其中产生而且只能在其中产生的那些未成熟的社会条件永远不能復返这一点分不开的。”[54]
[1]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Email: qiushijie@ntu.edu.tw。
[2] 可着重参考以下讨论:陈金龙:《“半殖民地半封建”概念形成过程考析》,《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4期,页227-231;陶季邑:《关于“半殖民地半封建”概念的首次使用问题――与陈金龙先生商榷》,《近代史研究》(北京)1998年第6期﹐页221-225;张庆海:《论对“半封建”“半殖民地”两个概念的理论界定》,《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6期﹐页226-234。
[3] 卢卡奇,《历史唯物主义的功能变化》,收录于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杜章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页322。卢卡奇文中的引文来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1857.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页47。
[4] 瞿秋白:《国民革命运动中之阶级分化:国民党右派与国家主义派之分析》,《新青年》(上海)不定期刊第3号,1926,页23。
[5] 秋白[瞿秋白]:《中国社会的大破裂》,《布尔塞维克》(上海)第1卷第3期,1927,页64-68。
[6] 可参见王奇生关于北伐的武装斗争刺激了各地农民运动的分析:王奇生:《革命的底层动员;中共早期农民运动的动员参与机制》,徐秀丽与王先明编:《中国近代乡村的危机与重建:革命、改良及其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页273-309。
[7] 关于土地委员会的土地政策可参见:〈土地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纪录(1927.4.22)〉原件影像,中国国民党党史料资料库;《土地问题议决案(1927.4.27-5.9)》,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与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页8-12;蒋永敬:《鲍罗廷与武汉政权》,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2,页276-310。
[8] 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革命与历史》,翁贺凯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页48。
[9] 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革命与历史》,翁贺凯译,页61。
[10] 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革命与历史》,翁贺凯译,页49。
[11] 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革命与历史》,翁贺凯译,页61。
[12] 直到今天,“封建”是否适合用于对译“Feudalism”仍然饱受争议。这方面的争论可着重参见李根蟠的理论史梳理: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历史研究》(北京)2004年第3期,页146-172。并可参考以下两本论文集所收的论争文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封建名实问题讨论文集》,上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叶文宪与聂长顺编:《中国“封建”社会再认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以及广受讨论的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13] 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争论可参见:ソヴェート・マルクス主義東洋学者協会編:《アジア的生産樣式に就いて》,東京:白揚社,1938此书是1931年苏联亚细亚生产方式讨论会速记记录唯一的亚洲译本;郝镇华编:《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上下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意]翁贝托·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高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李根蟠:《亚细亚生产方式再探讨》,《中国社会科学》(北京)2016年09期。国际上的最新研究可参见:福本勝清:《アジア的生産様式論争史:日本・中国・西欧における展開》,東京:社会評論社,2015。
[14] 中共中央党史征集委员会与中央档案馆编:《八七会议》,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
[15] 有论者称“立夫”即笔名斯特拉霍夫的瞿秋白。但目前没有任何版本的瞿秋白著作集收录此文。
[16] 立夫:《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1927.11.28)》,《布尔塞维克》(上海)第1卷第6期,1927,页155。
[17] 石母田正:《歴史と民族の発見―歴史学の課題と方法》,東京:平凡社,2003,页65-70。
[18] 比方李平心(1907-1966)对《草案》的评论就仅仅围绕着“地主-农民”矛盾而展开,至于《草案》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论色彩对他来说似乎只是修辞般的存在。参见李平心:《中国土地问题与土地革命—读了立夫同志的《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以后》,《平心文集》第1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页86-106。本文原载于1927年发行的《布尔塞维克》杂志。
[19] ソ連科學アカデミー極東研究所編:《中囯革命とソ連の顧問たち》,東京:日本囯際問題研究所,1977,页157-172。
[20] 罗明纳兹:《中国革命的新阶段和中国共产党人的任务(1928.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 (1927-1931)》上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页63。
[21] 该书1928年版的两部汉译本分别是马嘉:《中国农村经济之特性》,宗华译,上海:北新书局,1930;马札亚尔:《中国农村经济研究》,陈代青与彭桂秋译,上海:神州国光社,1930。
[22] 根据汉译本再行转译的日译本为:マデァール:《中国農村経済研究》上,プロレタリア科学研究所中国問題研究会譯,東京:希望閣,1931
[23] 直接译自1931年俄文原版的日译本则是:マヂャール:《支那農業經濟論》,井上照丸譯,東京:學藝社,1935;マヂヤル:《支那の農業經濟》,早川二郎譯,東京:白揚社,1936。
[24] 苏联《真理报》,1929年6月1日,转引自郝镇华编:《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下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页39。
[25] 参见:Людвиг Мадьяр, Экономика Сельск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В Китае, Москва- Ленинград: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1928, pp.5-22, 120-123. 以及Людвиг Мадьяр, Экономика Сельск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В Китае, Москва- Ленинград: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социальн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е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1931。另外,1928年版关于亚细亚生産方式的论述亦曾被摘录爲期刊论文的形式在中日期刊上发表,比方:马迪亚:《中国的农业经济》,《新生命》(上海)第2卷第8号,1929(译自1928年版的德译版)、マデアール:《アジア的生産方法》,《満鉄支那月誌》(上海)第7年第9,1930。
[26] 《草案》关于前近代多重地权的论述如下:“在中国中部各省(江、浙、皖、赣等),租佃关系之中有所谓‘共有田地’:地主有田底,佃农有田面。这种情形大半由重利盘剥而来的,或者是由于佃农代垦地主荒地而来的。中国永佃权的存在以及‘共有田地’的制度,很明显的证明中国农村之中并非资产阶级式的私有制度占优势。直到最近,地主方才开始用全力夺取那种‘共有田地’的所有权,要想使旧式的‘共有田地’,变成完全地主所有的田地。”“地主竭力要想取消有碍于剥削的旧式的永佃权及收租时的旧习惯(荒年照例减租,每年只收一次收穫的租,贫民可以自由检拾稻场上遗落的稻梗等等);地主要想变更旧式的亚洲式的土地所有制度,使成爲比较现代式的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度。然而农民的倾向,却是要使地主的土地,变成农民所有。”参见:立夫:《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1927.11.28)》,《布尔塞维克》第1卷第6期,1927,页158-159。
[27]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页894。
[28] Людвиг Мадьяр, Экономика Сельского Хозяйства В Китае, , p.123. 马札亚尔这段话在1931年版删去。
[29] 向青:《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关系史稿》,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页125。
[30] 米夫:《在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的发言(1927.12)》,王福曾等编:《米夫关于中国革命言论》,人民出版社:北京,1986,页46-47。
[31] 李立三:《关于农民土地问题的报告(1928.7.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与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上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页419。类似批评方式还可参看米夫:“如果承认中国有‘亚洲式生产方法’残余的存在及其统治,那麽,便与主要的政治口号――土地国有相矛盾了。因爲在亚洲式生产方法之下,土地已经国有化了。”见:米夫:《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大会上的土地问题》,《布尔塞维克》(上海)第2卷第7期,1929,页49。
[32] 米夫:《米夫给斯大林等的信(1928.6.14)》,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与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上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页112。
[33] 《土地问题议决案(1928.7.9)》,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与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下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页867-876。
[34] 《土地问题议决案(1928.7.9)》,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与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下卷,页868。
[35] 米夫的法权分析可参见米夫:《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大会上的土地问题》,《布尔塞维克》第2卷第7期,1929,页41-56。
[36] 李立三主持中共中央时反对无条件反对富农的文件即:《中央通告第二十八号――农民运动的策略(一)(1929.2.3)》,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公开本)》第5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页17-22。
[37] 李立三:《李立三自述(1940)》,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编:《李立三百年诞辰纪念集》,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页259。
[38]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书(1929.6.7)》,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公开本)》第5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页688-699。并收录于:瞿秋白:《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就农民问题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信(1929.6.7)》,《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论编》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页352-364。
[39] 《中央关于接受共产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1929.8)》,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公开本)》,第5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页447、450。
[40] 《中央通告第三十三号――军阀战争的形势与我们党的任务(1929.3.15)》,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公开本)》第5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页57-58。同样观点的文件还有:《中央通告第三十号――目前政治形势的分析与党的主要路线(1929.2.8)》,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公开本)》第5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页44-54。
[41] 《中央通告第三十号――目前政治形势的分析与党的主要路线(1929.2.8)》,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公开本)》第5册,页44-54。
[42] 瞿秋白:《致李立三的信(1929.4.4)》,《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论编》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页318。
[43] 陈独秀:《独秀同志关于中国革命问题致中共中央信》,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等编:《中国革命与机会主义》,上海:民志书局,1929,页90-96。
[44] 立三[李立三]:《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布尔塞维克》(上海)第3卷第2-3期,1930,页37-83;立三[李立三]:《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续)》,《布尔塞维克》(上海)第3卷第4-5期,1930,页151-171。
[45] 立三[李立三]:《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布尔塞维克》第3卷第2-3期,1930,页60-63。
[46] 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革命与历史》,翁贺凯译,页61。
[47] 可参见严灵峰:《“中国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还是封建制度的经济”?》,《新台湾大众时报》(东京)第2卷第3号,1931,页28-31;严灵峰:《“中国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还是封建制度的经济”?》,《新台湾大众时报》(东京)第2卷第4号,1931,页48-64。
[48] 王宜昌:《中国社会史论史》,《读书杂志》(上海)第2卷第2-3期,1932,页22-23。
[49] 王昂[王学文]:《中国资本主义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其发展及其前途》,《新思潮》第5期“中国经济研究专号”,1930,页17。
[50] 何幹之:《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上海:生活书店,1937,页62。
[51] 王明:《为中共更加布尔塞维克化而斗争(1930秋冬)》,《王明言论选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页128-129。
[52] 郑学稼:《社会史论战简史》,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8,页136。
[53] 王明:《为中共更加布尔塞维克化而斗争(1930秋冬)》,《王明言论选辑》,页128-129、198。
[54]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1857.8)》,页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