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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杰|近代中國社會性質理論史的“法權分析”階段――以“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析為中心(1927-1930)

DOI: 10.5281/zenodo.15420695

邱士杰(2020)。〈近代中國社會性質理論史的法權分析階段〉,《經濟思想史研究》第2期,頁42-60。同文收錄於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史研究中心(主編),《中國近代史學科體系的理論建構與學科反思:慶賀張海鵬先生八十華誕暨史學研究55週年》上冊(頁163-180)。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本文初稿以〈「近代中國」的自我批判和認識——「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理論形成史的片斷考察(1927-1930)〉為題宣讀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辦「中國近代史學科體系的理論建構與學術反思研討會」(2018年5月5日至5月6日)。本文在《經濟思想史研究》刊行的PDF版按此下載。

摘要:封建(feudalism)和馬克思提出的亞細亞生產方式是將農民設定為被剝削者的著名概念。由於1920年代中國革命發現了農民的革命潛力,因此這兩個概念都曾經用於分析中國社會性質。雖然亞細亞生產方式對於中國社會性質的解釋曇花一現,卻意外引進以所有權和使用權為中心的法權分析並據此在1928年形成“資本主義商品買賣(土地所有權)+封建剝削(土地使用權)=半封建”的定義。但因這個定義無法揭示資本主義和封建兩種因素在半殖民地條件下的有機聯繫,導致李立三和王明往往過度強調某一單個因素的支配性地位。直到毛澤東發表《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揭示了兩種因素的有機聯繫,半封建概念才終於取得有效且持久的定義。

關鍵詞:社會性質 半封建 亞細亞生產方式 法權分析 所有權與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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